替別人貸款,就是現代版的東郭先生

替別人貸款,就是現代版的東郭先生

今日案例:

甲想向一家銀行貸款,但因為自己的徵信不好,所以沒有銀行肯貸款給甲,甲便向其朋友乙求助,因為乙的徵信非常好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所以甲、乙協商,以乙的名義為甲貸款,乙貸款下來後,將款項轉給甲,由甲負責每月的還款,事後甲無力還款,銀行要求乙還款,乙稱甲用自己的名義借款,並不是自己使用,而且也是甲每月負責還款,所以不同意由自己來償還。

借名貸款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但肯幫助別人借款的朋友,也是比較親近的朋友,往往都像東郭先生一樣,被朋友立用後,反而恩將仇報,世界上最悲哀的事也就是這個了。

那麼借名貸款,應該由實際用款人償還呢,還是由名義借款人償還呢,我們從法律角度做一下詳細的分析。

首先,銀行在辦理貸款時,需要對借款人的信譽及償債的能力進行評估,認為借款人信譽良好,且償債能力強的借款人,銀行才予以發放貸款。反之信譽不良的,或是名下無財產的,則不予發放貸款。因借款合同是由名義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的,銀行是對名義借款人的信認的基礎上,才達成的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應該由名義借款人負責償還。如果由實際借款人來償還的話,顯然對銀行來說不公平性的。

借名貸款實際上就是一個委託合同的法律關係,實際借款人為委託人,名義借款為被委託人,我國合同法對委託合同有明確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來,如果名義借款人向銀行說明該款項的實際借用人不是自己,而另有其人的話,銀行對向誰主張權利享有選擇的權利。

當然了,如果名義借款人,代替實際借款人償還完借款的話,可以向實際借款人追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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