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會昌人速圍觀 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摘選)!!

贛州會昌人速圍觀 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摘選)!!

新聞|會昌人速圍觀 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摘選)!

會昌湘江源省級自然保護區地處江西省東南部,武夷山餘脈西麓,南嶺餘脈北端,我國中亞熱帶;屬於森林生態系統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以湘江源為中心,位於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富城鄉境內,涉及富城村、板坑村、餘屋洞村、泮塘村、粗石壩村、半逕村,共6個行政村,保護區內森林生態系統保存完整,森林覆蓋率達到90%以上。保護區物種多樣性豐富,已查明有維管束植物2276種、脊椎動物382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有南方紅豆杉、水松、伯樂樹等10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鬣羚、白頸長尾雉等48種。

贛州會昌人速圍觀 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摘選)!!

會昌湘江源自然保護區於2017年1月獲省政府批覆晉升為省級自然保護區,並且被省環保廳列為全省34個省級自然保護區中第一批示範保護區建設的保護區,總面積為10338.9公頃,其中核心區面積3162.3公頃,緩衝區面積2410.4公頃,實驗區面積4766.2公頃;按林地權屬劃分,其中國有林地5444.9公頃,佔比52.66%;集體林地4894,佔比47.34%。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佔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十八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佈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准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衝區,只准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衝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贛州會昌人速圍觀 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摘選)!!

第二十五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汙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汙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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