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長春市修訂了《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對於城市房屋安全監管範圍,《條例》明確,適用於長春市市區內國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不僅僅涵蓋了城區內的房屋,也包含了鄉(鎮)、街道所轄範圍內的房屋。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近年來長春市經過探索,不斷向城區、開發區下放了屬地房屋安全監管職責。《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將日常監管工作下沉至鄉(鎮)、街道,明確了城區、開發區的屬地管理責任,以及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日常工作職責,市、區和鄉(鎮)、街道三級權力配置更加科學、合理。

房屋安全責任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吸取了公眾、專家的意見建議,規定了房屋安全責任人合理使用房屋的具體權利義務,也確定了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完好是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前提,從保障房屋結構安全的角度,禁止實施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房屋安全鑑定是指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的鑑別和判定,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條例》借鑑外地城市鑑定機構市場化和政府備案管理的做法,規定了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機構應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本次《條例》修訂,加大了違法行為懲治力度。針對實施危害房屋結構安全行為,將由區級房屋安全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及挖建地下室、屋頂加層等違法建設的情形,明確將由城市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行為人拒不整改的,將對其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長春日報記者 周源)

新修訂的《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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