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拆“蒼蠅”多貪一分,被徵拆人少得一分

“反腐倡廉”是我國廉政建設的基本內容,也是我國思想道德建設的集中體現。在倡導廉政的今天,與反腐強力度之下效果相對應的是我們通常所見的“高管落馬”、“老虎進籠”,但底層的腐敗也不容忽視,同樣是國家重點打擊的對象。

有人曾總結說:“蒼蠅”雖小,危害不小;“蠅貪”成群,其害如“虎”。可見,最損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便是基層幹部的腐敗。而多現於徵收領域的基層貪腐案件,近來更是被人民網、中國紀檢監察報頻頻報道。

徵拆“蒼蠅”多貪一分,被徵拆人少得一分

01總數確定,若有人多了就有人會少

去年底,貴州大方縣房屋徵收與補償局原局長吳維舉因收受20名下屬和18名拆遷戶好處費,獲刑9年。經調查,2012年至2018年,該局長在徵地拆遷項目安排、簽字撥付補償款、評估費撥付、幫助老闆協調矛盾、單位幹部人事變動等方面,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20名下屬和18名拆遷戶、8名工程老闆的賄賂500餘萬元。

一件貪汙受賄案便牽涉到公職人員、拆遷戶等幾十人的違法行為,那背後利益受損的人員又有多少呢?有18家被拆遷人給了好處費提高了補償,那早已到位、數額固定、專戶存儲的補償款分到其他被拆遷人的手裡是不是早已超出了合理補償的範圍之外?更何況,徵地補償款除了多撥付給18戶拆遷戶,還耗費在了項目安排、房屋評估、協調矛盾等其他地方。

02張冠李戴,不該有的有了那該有的就沒了

在瀋陽市和平區,有兩位拆遷幹部因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也於近日被判了實刑。二人在負責一拆遷項目時將歸三方所有的房屋補償給同一人,造成國家損失5400多萬元。

還有貴陽市觀山湖區,出現了因為一枚小小的假公章,牽扯出數名國家公職人員、村幹部、農村黨員、村民參與,涉案金額1200多萬元的徵地拆遷違紀違法案件。

原來是有人發現徵拆檔案裡竟然有已故人員“現場委託”他人代簽徵拆協議並領取徵拆款的情況,才將這一起荒唐的案件牽出。目前,貴陽市觀山湖區紀委監委對此案正在調查處理,已有多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其中職務級別最高的為正科級,10餘名村幹部、農村黨員涉嫌違紀違法,5名犯罪嫌疑人面臨司法追究。

要知道,大肆修建違法建築,利用他人、死亡人員戶籍資料,偽造土地使用證、規劃證等這一系列騙取徵拆資金的行為,沒有公職人員、村幹部的“職務之便”是萬萬做不成的。越是這樣的時候,我們越能體會國家提倡“權力要關在制度的籠子裡”、“權力必須曬在陽光下”的重要性。

03杜絕基層腐敗,讓老百姓在面臨失地、拆房的同時不再感受不公平

在北京京坤拆遷律師團隊承辦的案件中,有補償標準低、到手補償少的情況,也有補償政策符合法律規定、到手補償偏離合理範圍的情況。

尤其是農村土地徵收、房屋拆遷領域,因為法律法規不健全,各地做法盡顯地方特色。很多規範徵收行為,確定補償標準的都是政策性質的規定,給徵收部門實施徵收活動提供了很大空間。在這種背景下,即便是出現“微腐敗”,也會給失地農民帶來致命的傷害。

雖然說,打“老虎”、打“蒼蠅”是國家的事,但是在遇到徵收的時候能不能在法律規範的框架內拿到合理的、滿意的、不打折扣的補償,卻是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事。

所以,京坤律師需要提醒所有農村拆遷戶的是,依法獲得合理的徵收、拆遷補償款是被拆遷人應有的權利,不僅要給,還要足額給,也要直接給。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項規定,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徵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徵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徵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徵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而且,也只有把該給失地農民的直接、足額給到,才能讓基層的村幹部、村領導沒有可以肆意支配徵地補償款的空隙。

只有將國家的好政策,沒有折扣的落實到老百姓身上,才是行政機關和基層組織所應發揮的作用。反之,多好的福利、多惠民的政策,到失地農民身上也會變成了降低生活水平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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