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民商事判決案

案件速遞 | 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民商事判決案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一起承認與執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以下簡稱阿聯酋)民商事判決案。上海一中院根據我國和阿聯酋簽訂的雙邊協定等規定,裁定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法院作出的判決。

海外投資遭遇違約

2012年9月5日,高某與何某簽訂協議,約定何某向高某轉讓位於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的某碎石場45%的股權,高某出資人民幣2,000-2,500萬元購買新的流水線並將其運輸安裝至該碎石場。

案件速遞 | 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民商事判決案

合同簽訂後,高某很快就按約購買了價值人民幣2,571.7萬元的流水線並運輸安裝至碎石場。但沒想到的是,何某卻始終不願按約定將股份轉讓給高某。眼看自己投資安裝的設備已經開始運營生產,自己卻始終未拿到股份無法盈利,高某遂多次聯繫何某,催促其轉讓股份或者返還投資款。多次催促未果後,高某隻好一紙訴狀將何某告上阿聯酋的當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何某向自己返還購買流水線的出資額並支付相應利息。


國外勝訴卻波瀾再起

2016年12月26日,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初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高某的訴訟請求。何某不服並提出上訴。

案件速遞 | 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民商事判決案

2018年3月25日,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上訴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強制被申請人何某給付申請人高某人民幣3150萬餘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司法費用和律師費等。判決雖然勝訴了,但何某在判決生效後依然不履行自己的返還義務。

高某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何某在國內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上海虹橋某公司60%左右的股份。遂於 2018 年 9 月向上海一中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阿聯酋法院生效判決。

阿聯酋法院判決獲承認與執行

案件速遞 | 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民商事判決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首先,高某提交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報告顯示何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該院轄區內,故上海一中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其次,申請人高某向上海一中院提交了經證明無誤的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初級法院和上訴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副本及中文譯本,符合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形式要件。被申請人何某委託代理律師參加了阿聯酋案件的訴訟程序,提出了相關抗辯,行使了訴訟權利。富查伊拉聯邦上訴法院審理後作出了最終判決並已生效。

再次,承認和執行案涉阿聯酋法院判決亦未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阿聯酋法院判決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應被承認與執行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對案涉判決的效力予以承認和執行。

法官說法

案件速遞 | 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民商事判決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案所涉判決由阿聯酋法院作出,根據2005年4月12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雙方應當根據本國法律,承認和執行另一方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和身份裁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裁決。故高某申請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適用該協定進行審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