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万一出事算谁的?

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咖喱肉骨茶印尼九层塔

做spa放烟花蒸桑拿

……

去了东南亚

好玩的可就不只是这些了

当然还有——浮潜!

旅游中万一出事算谁的?

从字面上看,浮潜就是浮于水面的潜水,但其实真正操作起来远比这些复杂的多。不过通过浮潜人们确实可以更直观的感受海底世界,和海洋生物亲密接触。这也是它一直备受欢迎的原因。

根据官方调查,近几年我国赴东南亚旅行的游客越来越多,浮潜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今天,小普就要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提醒大家,不论是旅行社自身,还是旅行者,都应该在旅行过程中为安全负责,承担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案例经过

2017年11月,翟先生的公司组织员工出境旅游,并与足X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足X旅行社为翟某等十人提供“五星泰国游”旅游服务。2017年12月15日,翟某等人由竹X旅行社带团出境旅游。2017年12月18日上午,根据行程安排,翟某等人前往泰国罗勇府沙美岛旅游,在当地导游的安排下,他们在沙美岛水煮鱼湾参与浮潜项目。在浮潜过程中,翟某不幸溺水,被发现漂浮在水面,被翟某的同事及其他游客拖到岸边。随后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翟先生的家属认为二被告(足X旅行社和竹X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项目应该首先保障旅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安全的旅游项目应该提前告知,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且要提前做好防止意外发生的防范措施。但两个旅行社却选择了安全系数不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设施、没有安全保障人员的景点,并且在这里进行了高度危险的浮潜旅游活动,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没有采取专业的救援措施,这才最终导致了翟先生的死亡。

调查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案件,通过二次庭前会议,一次延长举证期限,二次庭审,最终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北京足X旅行社有限公司和竹X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按照30%的次要责任,并按比例赔偿死者翟某的家属原告翟某一、朱某、杨某、翟某二、翟某三各项费用共计489621.8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那么

为什么两家旅行社都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是次要责任?

且听小政为您细细道来

Q1为什么两家旅行社都要承担责任?

我们先来确定本案中两个被告的主体性质

组团社,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是指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以这个案子为例,足X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向足X旅行社支付价款,足X旅行社根据行业内“散客拼团”的操作模式,交由竹X旅行社完成与泰国地接社对接工作。这是目前国内较为常见的将零散游客”批发“汇总”打包“出售的经营模式

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足X旅行社称其只是招揽人,竹X旅行社是组团社;而竹X旅行社则认为足X旅行社是组团社,自己只是批发商,各执一词。

但法院最后认定,这种“零售-批发”的散客拼团旅游合同模式的服务,提供双方都是组团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审理过程中,被告强调浮潜是自费项目,是翟先生自主选择的。但是根据了解,浮潜并不是翟先生在自由活动时间自主选择的有偿项目,而是嵌入在旅游行程里的自选的自费项目,该项目与地接社存在合作关系。正是基于此合作关系,被告应该让旅行者知晓风险,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救助能力,因此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Q2为什么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

大多数人认为,旅行者既然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那么在旅行的过程中旅行者的一切风险都应由旅行社承担。

其实不尽然,在旅行的过程中,双方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其实是相互的。

旅行社应该让旅行者知晓风险,并具备相应的救助能力。在本案中,二被告提交的《风险责任告知书》的第1条就有针对性提示,“搭乘船只或从事水上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条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务必穿上救生衣”。

很多人可能都有疑问,我们平常所说的“浮潜三宝”指的明明是面镜、呼吸管和脚蹼,为什么还有救生衣?

实际上初次体验浮潜的人穿上救生衣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因此,在本团游客乘坐快艇前,旅行社要求每个人必须穿救生衣,说明旅行社给予了相应装备,做到了基本风险的告知和安全保障责任。

但是,综合证人供词、录音等多方面的证据,法院认定翟先生下水时未穿救生衣。此外,与翟先生同行的证人武某称在下水后一直向不远处小岛(礁石)游过去,待其到达岸边后,看到翟先生漂浮在身后不远处。

由此可知,武某与翟某并未进行约定的浮潜活动,而是在缺乏安全性评估的海域进行游泳,这样的行为极易发生危险。

此外,有证人提到,浮潜前经营者介绍有“一对一”服务,而实际快艇上并未配备指导教练和安全员

我们了解到,泰国的海岛游其实并未配备专业救生员,只是快艇的驾驶员给予简单的器具使用规范和安全管控工作,由于绝大多数游客只是一般的浮潜体验,活动区域距离快艇较近,因此驾驶员和导游应对安全保障服务已经足矣。

但是,就本案来说,第一,浮潜活动是在日程第三天,上船前的免责声明只是针对快艇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没有针对浮潜项目进行专门的说明。第二,当时下水人数不足10人,翟先生发生危险时虽然较远,但并不是难以观察。因此,旅行社存在风险告知不充分、观察救助不及时的责任。

事故的发生是令人痛心的,这样惨痛的教训希望能对大家起到警示作用。

第一,正确认定涉案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将“批发-零售”这种常见的旅游经营模式认定为组团社。避免了在我们平常旅游尤其是出境游中时常发生的出了事故“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

第二,明确了在旅行过程中旅行者和旅行提供者分别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旅行服务提供者,也就是旅行社来说,面对危险项目,需要提前向游客告知风险,并提供危险保障服务,并且做好风险预案,有备无患

对于旅行者,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听从旅行社的安排,不要因为自信去尝试过于危险的项目

最后的最后

小政还是提醒大家

天气转暖

大家出门旅行一定要

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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