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立法明確“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終身責任追究”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時,委員陳文華建議,“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終身責任追究”應寫入疫苗管理法。

草案法律責任章節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陳文華表示,該條款過於簡單,“對違反疫苗法刑事追究的具體的有哪些,非常不明確,當然這一條也可以把所有的問題包括在其中,但是我覺得還應該加上一句話,或者加上一款,就是‘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劣藥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

“因為疫苗不僅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還關係到幾代人、關係到今後,所以我覺得生產銷售疫苗假藥或者劣藥的應該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陳文華說,“因為有些疫苗不是當時就發現得了危害的,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問題。而且往往致人殘疾、智障或者夭折,應該追究終身責任。我們其他行業也有終身責任追究制的規定,比如金融行業,對貸款、放款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對經濟上產生的損失或者危害可以實行終身的責任追究,而且是一筆貸款或者兩筆貸款,範圍很小。但是疫苗的問題比一筆貸款、兩筆貸款涉及的範圍更大,涉及的危害性更重,所以我覺得應該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的人員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草案提出: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對此,分組審議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胡梅英、沈志強分別提出了修改意見。

胡梅英建議統一異常反應病例補償標準,由草案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修改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屬於無法避免的極小概率事件,嚴重的反應會給受種個體或家庭帶來災難性的傷害。比如脊髓灰質炎接種的異常反應,江西省補償60萬元,北京市補償達140萬元,補償政策的差異、補償標準的不統一,造成各省異常反應病例補償的互相攀比,甚至會出現進京上訪等情況,因此建議能夠統一”。

沈志強則建議,將上述條款修改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全額報銷醫療費、足額髮放生活費為基本原則,制定具體辦法”。“法律制定應該有一個基本原則,儘管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對發生異常反應的家庭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災難,而這種損害至少給受害家庭帶來4代人的意外傷害,僅以家庭的微薄之力難以抗爭。因為這是為了響應國家免疫規劃造成的損害,這個損害就等同於因工緻殘的成年人,我們應該遵循60多年前周恩來總理對疫苗致殘事件作出的‘妥善處理、負責到底’的指示精神,以‘全額報銷醫療費,足額髮放生活費’為基本原則制定辦法”。

此外,草案完善了懲罰性賠償規定,明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對此,委員杜黎明提出,應明確上述懲罰性賠償的幅度,“可以考慮以損失的倍數作為數額或者參照民法有關規定”。

聲音

委員馮軍:疫苗招投標方面的法律規範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招投標過程中存在著故意壓低疫苗報價的行為,通過低價中標,中標以後又在生產流通環節偷工減料,降低成本,追求高利潤。這樣的教訓不少,所以招投標這一關一定要把好,不一定中標的都是低價的疫苗,應該是性價比高的疫苗。不是簡單規定這一制度,要對突出問題制定法律規範。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 白爽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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