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
职能揭秘在检察院里,民行检察是特殊的存在。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执行申请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决定,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所以有事找民行检察,专门为大家“治疗”各种“不服”。
Follow me,禹城民行检察官带大家一起了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五大职能!
对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如果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并作出答复。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当事人不服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行检察部门申请监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审判人员违法情形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
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违反法律规定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可以向民行检察部门申请监督。主要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执行行为、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等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
案情回顾
某某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申请。经查,双方就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而周某某归还了2万元后,余款一直没有偿还。后陈某某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所欠款项待政府退养补偿款到位后一次性偿还。
但在被执行人领取到补偿款后,仍然拒不偿还借款,某某县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在具备偿还欠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所确定的义务。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促成法院恢复执行,并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执行人周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作有罪判决。
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监督对象
重点打击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或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恶意串通以及当事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骗取法院法律文书来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
监督方式
提请抗诉
发检察建议
移送犯罪线索
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能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和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能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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