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符合這些條件的汙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徵稅

四部委:符合这些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董瑞強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等四部委發佈《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下稱“第三方汙染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公告執行期限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所謂第三方汙染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根據公告,第三方汙染防治企業減按15%稅率徵稅需符合以下7項條件。一是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二是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是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是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五是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範圍內常規汙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六是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汙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七是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該公告稱,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後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實際上,在今年3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就明確了增值稅減稅配套措施,決定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對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這意味著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在減稅政策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支持,對第三方環境治理企業的激發、鼓勵作用較為直接和明顯,利於減輕企業稅負,緩解資金壓力,實現專業化、規模化發展。同時,也可以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經濟觀察網記者從環境商會了解到,近年來,基於政府管制的環境治理政策較多,市場化政策實施相對滯後,環保行業稅收優惠覆蓋面窄、力度弱。2015年增值稅新政實行後,環保行業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累計約佔汙水、垃圾、危廢處理費收入的4%-7%,造成利潤率本就很低的環保企業盈利大幅下降。現行增值稅政策實行稅制處罰與環境超標處罰相關聯,各地執法措施尺度不一,這可能會影響環保企業未來三年應得的退稅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不過,目前中國環保企業大部分屬中小企業,行業細分程度高,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技術產品目錄沒有及時更新,新型創新性環保技術產品無法獲支持。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落實優惠政策也有一定難度。

業內專家認為,對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環保企業,應加大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支持範圍和力度,縮短增值稅退稅週期,完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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