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刑案不立案,辦案人員公正履職遭質疑

四川廣元,發生了一件侵佔國有合作醫院的典型刑事案件、被舉報到廣元市昭化區公安分局後卻不予立案的怪事,老百姓鬧得沸沸揚揚,許多國家幹部也認為有說法。

這到底是一件什麼怪事?

在廣元市衛生局檔案裡查到:廣元市昭化區殘疾人康復中心(簡稱康復中心)與民間投資人王明富聯合建立了廣元昭化中醫康復醫院,總投資3089萬元人民幣,於2014年12月18日完成了執業許可登記註冊現場合格驗收等相關手續。性質:所有制形式為合作經營。

在廣元市民政局檔案裡查到:廣元市衛生局簽章至民政局的登記表反映---廣元蜀北中醫康復醫院核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證上登載“舉辦者:顧蘭英,顧蘭英認繳註冊資本50萬元”,《驗資報告》載明“繳入時間2014年12月30日”。性質:個人所有。

這是兩家不同性質的醫院,然而,它實際是一家醫院。

上篇:王明富與康復中心合作建醫院被非法侵佔

王明富是一位職業醫師,一生中醫治了不少的病人,沒有出現過任何醫療事故,做事認認真真,被領導和老百姓看好。廣元市元壩區(2014年行政區劃更名為昭化區)殘疾人聯合會多次尋找合作人,最終看上了王明富,決定與他合作:共建醫院。

王明富與殘疾人康復中心合作建立了醫院

2012年4月,廣元市元壩區殘疾人聯合會作為甲方,以本區康復中心為依託,與投資人王明富為乙方達成合作協議,並經市區兩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合作開辦元壩區中醫康復醫院,法定代表人為王明富。

為了更好地建設,2014年2月16日,康復中心再次與王明富簽訂《合作經營協議》,約定“乙方自主組建技術隊伍、設計運作管理模式”“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主引進資金和選擇合作伙伴,甲方不干預乙方業務經營和人、財、物的管理”。

期間,王明富和康復中心於2014年10月10日向廣元市衛生局提交了廣元昭化康復醫院設置申請材料,提交申請人為廣元市昭化區殘疾人康復中心和王明富,內容中明確了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名稱、規模、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為王明富等詳細內容。

2014年5月12日康復中心以昭康(2014)5號文件,王明富和康復中心聯合向昭化區衛生局提出申請;昭化區衛生局於2014年8月20日通過昭衛(2014)104號文件向區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覆設置昭化康復醫院請示;區人民政府於2014年9月16日作出同意設置的批覆;昭化區衛生局於2014年10月8日通過昭衛(2014)131號文件向市衛生局作出是否批覆設置昭化康復醫院請示。請示文件中載明:康復中心與民間投資人王明富聯合向我局提交申請…,總投資3089萬,康復中心固定資產2989萬,王明富投進註冊資金100萬。…經我局審查…申報資料符合要求。

為了建設好“康復醫院”,根據合作經營協議約定,王明富於2014年10月31日為甲方與顧蘭英5人為乙方達成《項目投資合夥經營協議書》,協議約定王明富為廣元昭化中醫康復醫院的法定代表人,並無條件地必須遵守王明富與康復中心的合作協議,並約定顧蘭英5人每人要出資10萬元作為合作股份,每人佔股16 %,王明富佔股20%。協議簽訂後,王明富以廣元昭化中醫康復醫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給顧蘭英授權:全權負責經營管理。

2014年11月21日,廣元市衛生局《廣元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同意設置昭化中醫康復醫院的批覆》(廣衛函【2014】11號)載明,同意按相關要求設置醫療機構。

王明富看到批覆文件,心裡很欣慰,多年來的付出終於有了結果。

然而,一年過去了,王明富問顧蘭英《醫療機構經營許可證》辦好沒有,顧蘭英總是說沒有。2015年9月6日王明富託相關人員找到顧蘭英,顧蘭英仍然聲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還沒有辦下來。後來,王明富已經聽到風聲說“醫院在一個姓母的手裡去了”。

2016年8月19日,王明富到廣元市衛計委去查看檔案,發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早在2015年1月21日就已經辦理好了,更為嚴重的是,《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辦成了顧蘭英,顧蘭英又將醫院以210萬賣給了母敏。

這時,王明富頓感不妙,醫院怎麼變成了顧蘭英的了呢?顧蘭英又如何將醫院變更給了母敏的了呢?

發現醫院被侵佔立即報案,公安卻不予立案

國有利益哪去了?王明富的投資哪去了?很顯然,全部變成了顧蘭英的個人資產了,王明富憤恨地說。

2016年10月13日,王明富向廣元市公安局昭化區分局舉報顧蘭英等人涉嫌職務侵佔犯罪,公安受理了此案。

2016年10月18日,廣元市公安局昭化區分局向王明富做詢問筆錄。王明富向公安機關提供了證據:侵佔資產的人偽造了法人變更說明,並向公安機關詳細介紹了這份證據的內容。

標題為“廣元市昭化中醫康復醫院法人更換的說明”;

抬頭為“廣元市衛計委”;

內容為“廣元市昭化中醫康復醫院經昭化區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設置已於8月下申報你局審批,單位性質為公辦民營,實行股份制,為儘快開展工作通過全體股東同意,申報法人更換為顧蘭英,技術負責人為王明富。醫療機構名稱:廣元市昭化中醫康復醫院。特此說明,落款是廣元市昭化中醫康復醫院籌備組,時間是2014年9月28日。”

這份證據上沒有任何蓋章和簽名。要知道王明富與五個股東籤協議的時間是2014年10月31日,這之前是王明富一個人在投入和經營管理。

另外,王明富還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另外的偽造證據:顧蘭英等人把醫院賣給第三方時,偽造了王明富簽名的證據,公安機關如實記錄在筆錄卷宗裡。

2016年11月2日,顧蘭英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

……

公安:(出示從廣元市衛計委調取的資料中一份有王明富簽名的廣元蜀北中醫康復醫院主要負責人變更委託書),你看下,你說沒有給王明富彙報,王明富咋有委託書呢?

顧蘭英:(仔細看了一下這份委託書)這份委託書我不清楚是怎麼回事,我看這個簽名應該不是王明富本人的簽字,我也不知道這份委託書是從哪裡來的,我當時所(交)資料裡面是沒有這份委託書的。

公安出示的這份委託書,是廣元市衛生局檔案裡提取、且加蓋了印章,表明是當時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檔案材料,顧蘭英說沒有這份材料,那麼這份委託書是從哪裡來的呢?這顯然是違法犯罪行為!

王明富與顧蘭英5人達成的《項目投資合夥經營協議書》,其經營股份顯示得清清楚楚。賣掉醫院的經營股份沒有通過王明富知曉、同意,顯然是侵佔他人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

最最重要的是,這是一家“所有制形式”的國有合作制醫院,賣掉這家醫院的產權必須有人民政府的同意,就王明富本人也沒有這個權利去把它賣掉。結果,不法分子偽造一系列資料就通過廣元市衛生局換掉醫院名稱、換掉醫院法定代表人、換掉註冊資金和所有制形式,就理直氣壯地把醫院當成私有財產賣掉了。這顯然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侵佔國有和他人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

然而,2016年11月15日,廣元市公安局昭化區公安分局向王明富送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廣公昭(經)不立字【2016】31號)。理由:“我局經審查認為合同糾紛,決定不予立案。”

下篇:兩輪四訴,法院均沒有支持王明富的訴訟請求

王明富向公安報案後,等到的結論是“合同糾紛”,不予立案。

怎麼辦?王明富找到律師,對案子進行反覆分析研究發現,資產被侵佔與合同糾紛沒有聯繫,是行政機關辦理證件過程中與顧蘭英惡意串通共同違法,幫助顧蘭英達到了侵佔資產的目的。於是,王明富決定起訴廣元市衛計委辦理手續違法,要求予以糾正。

第一輪訴求:王明富的訴求主張被判沒有主體資格

2017年3月1日,王明富將廣元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告上法庭,請求其在核發的證書編號為51081132692759419A2109《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將醫療機構名稱登載為廣元蜀北中醫康復醫院、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登載為顧蘭英的許可及公示行為違法,並責令被告予以糾正。

王明富訴稱,被告於2015年1月21日核發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證書號:51081132692759419A2109),而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載的醫療機構名稱系廣元蜀北中醫康復醫院、法定代表人系顧蘭英。被告於2015年7月批准了廣元蜀北中醫康復醫院法定代表人更換申請,現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載的法定代表人系母敏。原告對前述情況的出現毫不知情,沒有得到任何通知,更沒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告知,被告的行為違法。

鑑此,作為案涉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原告認為被告核發的證書編號為51081132692759419A2109《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載的信息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許可和公示公告的相關規定,應予以糾正。被告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機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醫療機構執業主管部門應當就其作出的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公示信息的真實性予以充分說明,並提供合法依據,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市衛計委針對廣元蜀北中醫康復醫院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記行政行為與王明富沒有利害關係,原告亦不是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裁定:駁回原告王明富的起訴。

原告不服,於2017年10月8日提起上訴。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上訴人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 “廣元昭化康復醫脘” 雖與行政許可設置的醫療機構“昭化中醫康復醫院” 以及編號為510811 32692759419A 2109《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載明的的醫療機構“廣元蜀北中醫康復醫院” 名稱不一致,但行政許可設置的醫療機構“昭化中醫康復醫院” 以及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廣元蜀北中醫康復醫院”在醫院地址,所有制形式,經營性質,床位數量等與上訴人申請設立的醫院內容一致,可以認定為同一家醫療機構.上訴人作為設立“廣元昭化康復醫脘”醫療機構的申請人之一,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行政行為之間具有利害關係。

裁定:撤銷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 (2017) 川0802行初17號行政裁定和18號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第二輪訴求:行政違法,是否糾正、如何糾正屬於行政權

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日,第三人顧蘭英向廣元市衛生局提出設置醫療機構的申請,設置單位為顧蘭英、擬定法定代表人為顧蘭英、名稱為廣元昭化康復醫院、選址為廣元市四化區元壩鎮陳家路27-28號。

法院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的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並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3.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5.醫療機構規章制度;6.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同時登記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並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經審核合格的,才能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本案中,被告市衛計委未舉證證明醫療機構在向其申請執業登記的過程中向其提交了上述1、2、3、4、5項材料,被告舉出的11號批覆不等於醫療機構設置批准書。此外被告也未舉證證明其收到執業登記申請以後前往醫療機構所在地實地考察、核實和現場抽查考核。故被告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核發A2109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不當、應屬違法行政行為。

關於原告“責令被告予以糾正”的訴訟請求,被告是否糾正、如何糾正屬於行政權,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權限範圍。本案A2109執業許可證中的內容已經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了變更,即該案涉及執業許可證已經不存在,不具有可撤銷、糾正內容。即使需要糾正或撤銷,也只能針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修復,並不能針對原告直接作出,因此、原告訴請被告予以糾正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廣元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1月21日核發510811 326927 59419A.2109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定代表人顧蘭英,主要負責人王明富)的行政行為違法。

關於2015年7月28日,被告核發的A2109號執業許可證,主要變更事項為:法定代表人記載為母敏,主要負責人記載為顧蘭英的行政行為違法訴請。

法院認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應為被告市衛計委於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准予變更登記並核發A2109號執業許可證(母敏)的行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醫療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2.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3.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具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的變更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並作出核准與否的決定。

本案中,在法定期限內被告市衛計委向本院提交的證據中無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不符合准予核准變更登記的條件,被告作出的變更登記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應屬違法。

關於原告"責令被告予以糾正"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是否糾正、如何糾正屬於行政權,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權屬於司法權,只能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評判,原告的上述請求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本院不予審查。

判決如下:確認被告廣元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准予變更登記並於2015年7月28日核發510811 326927 59419A.2109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母敏,主要負責人顧蘭英)的行政行為違法。

原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12月25日,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明富,一位老老實實看病行醫的醫生,與各種病人打交道數十年,從未喊過一個累字。這個案子走了兩個輪迴、打了四場官司下來後,他感到特別的累,一點收穫也沒有,頭髮也花白了。(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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