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镇长李丹受贿1160万元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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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镇长李丹受贿1160万元案当庭宣判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镇长被告人李丹受贿1160万元案。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案,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李丹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李丹表示认罪悔罪。

副镇长李丹受贿1160万元案当庭宣判

来自海关总署、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通州区监察委等六个单位的300余名干部群众及10余名北京市人大代表观摩了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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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丹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张家湾镇副镇长主管镇域规划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陈某、韩某、邱某等人的请托,为他们及所属公司在拆迁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16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投资及消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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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律意识。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积极追赃挽损;认真核实案件细节、精准量刑建议;与法院积极沟通,优化庭审程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强化释法说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践行政治效果最大化,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45天追缴赃款1160万元。

被告人李丹受贿案审查起诉期间,先期其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赃180万元。鉴于被告人李丹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提出认罪认罚,我们以此为契机,深入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深入细致的做被告人李丹思想工作,动员其继续积极主动退赃,同时与监察机关反复沟通,了解家属近况,及时转达李丹退赃意愿。最终,被告人李丹家属在审查起诉的45天期限内,将1160万赃款全部退赔。

第二、追求法律效果精准化,合理量刑建议,让认罪认罚案件有章可循。

在李丹受贿案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卷中被告人李丹到案经过模糊,无法认定是否有自首情节。而自首的认定涉及到量刑建议的精准性。经过与监察委调查人员多次沟通,反复核实到案细节,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检察官依法认定被告人李丹属于自首,并向法院提出了判处李丹八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罚款八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李丹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第三、推进社会效果及时性,依托个案释法说理,做好普法宣传。

案件是最好的法治教材。鉴于此次庭审观摩人数较多,公诉人将该次庭审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将庭审活动作为释法说理的重要平台,从法、理、情等角度对李丹受贿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度分析,对李丹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法庭教育,提醒社会要敬畏法律,慎用权力,实现了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的目的。李丹当庭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认可全部犯罪事实,旁听人员也表示深感震撼,深受教育。

副镇长李丹受贿1160万元案当庭宣判
副镇长李丹受贿1160万元案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领导莅临庭审现场,观摩案件。

副镇长李丹受贿1160万元案当庭宣判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稿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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