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255 證券簡稱:夢舟股份 編號:臨2019-03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屬的訴訟階段:一審階段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1500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該案件尚未判決,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舟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霍爾果斯夢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發來的《受理通知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1、原告:霍爾果斯夢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爾果斯市亞歐路商貿中心三樓30553號
法定代表人:龔迎兵
2、被告:上海倉城潤之影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富永路425弄212號1300室
法定代表人:張龍恩
3、訴訟機構名稱: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
二、本次訴訟案件事實和請求內容
(一)事實與理由:
2017年9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影視投資協議書》,雙方約定:原告出資與被告共同運作被告享有版權的《瘋癲和尚》、《白髮青天》、《錦衣衛》、《大明刑事錄》系列電影、電視劇(下稱本次系列影片)的拍攝、製作和發行。協議簽訂後,被告因項目運作資金的實際需要,要求原告先支付部分運作資金,原告按此要求於2017年10月27日轉賬支付給被告1500萬元。但被告此後既不向原告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也不報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影視投資協議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但被告在協議簽訂並收到原告部分投資款後,長時間不向原告報告所合作系列影片的創作、拍攝、宣傳和發行情況,並且,經原告再三催告其仍拒絕報告合作情況,其以不作為的方式表明其拒絕履行作為合作事務執行一方對另一方的報告義務。因該報告義務是被告的基本義務,而被告對此遲延履行,且經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故原告作為合作對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有權解除與被告之間的投資合作協議,並且,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已付的投資款。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民事權益,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二)訴訟請求
1、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影視投資協議書》;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投資款1500萬元;
3、確定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因上述訴訟案件尚未判決,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及時公告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資料
1、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2019)滬0104民初12356號。
特此公告。
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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