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基金管理人、GP、LP及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聯繫與區別

如何正確理解基金管理人、GP、LP及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聯繫與區別

一、關於GP與LP的聯繫與區別

GP是指普通合夥人,GP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的法律責任,只存在於合夥企業中,某個合夥企業,GP的數量可以不止一個,可以有多個。

LP是指有限合夥人,顧名思義LP對外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以自己的出資額承擔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LP可以有多個,但必須要有至少一個GP,如果LP一個都沒有了,那麼有限合夥企業就必須變更其名稱,將“有限”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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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執行事務合夥人

合夥企業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類似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合夥企業對外行使職責。在企業的地位基本上是類似的,只是企業類型不一樣,稱呼上也不一樣。

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具有其特有的特點:1、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必須是GP,因為GP 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責任更重大,因此享有的權利應該與責任相匹配。2、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律或合夥協議約定的,代表合夥企業對外從事各類經濟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3、執行事務合夥人不一定只能1人,可以2人或以上,這個以GP協商確定,但必須都是GP擔任。雖然合夥企業法中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數量沒有禁止性規定,但是在工商登記方面,存在不同地區的工商登記機關有不同的操作方法(這個是基於可行性的角度考慮),有些地方允許2個以上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登記,有些地方則只能1個執行事務合夥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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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文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係指不依託於有限合夥企業,公司制、契約性基金都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規定: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協必須登記,並在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應當依法申請備案。

因此,如果是GP擔任基金管理人的,GP必須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然後基金備案;如果GP委託第三方管理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第三方管理機構必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然後基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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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清幾個概念的關係

1、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GP,但GP不一定都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2、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由GP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擔任,也可以由有資質的第三方管理機構擔任,但基金管理人必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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