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個人徵信”的採集範圍不能超越公民的隱私權和自主權

新版的“個人徵信”的採集範圍不能超越公民的隱私權和自主權

今天晚上,筆者一直躺在床上卻無法安眠,因為筆者一直在想一個關於徵信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關係更多人在以後的日子如何去面對自己的生活,還有一個的主要原因,就是筆者的父母年紀都很大了,也不會使用智能手機,而現在的電費水費都是通過智能手機預付式的繳費,平日裡都是我不忙的時候我幫助父母去繳納這些費用,有時候因為工作忙晚交也屬於一個正常的範圍,而看到一些媒體對於新版的個人徵信的一些形容,筆者擔心自己的父母會不會因此而被上了徵信呢?

個人徵信首先是合法的規範文明誠信社會人的一種約束的系統,而現在筆者感覺“徵信”的改變讓筆者害怕,因為筆者看到新版徵信的上面出現了一些日常行為被納入徵信的的記錄,也就是說在新版的個人徵信系統裡業主忘記繳納水費電費了也有可能被上了徵信這樣可怕的一個消息,但是筆者想強調的是,目前的水費電費屬於預付式的一個繳費方式,不管是水費還是電費忘記交了或者欠費了都會被停,這本身就是用戶和水廠、電廠的一個自主式一個繳費協議,並不存在任何的誠信不誠信的問題。

而在新版的個人徵信報告中,我們發現了這樣的一段話“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將水費繳納等情況記錄在內,我覺得挺好,這樣徵信涵蓋的數據、收集的維度都更加多、更加廣,有助於更全面地判斷、評價一個人的誠信水平和信用情況。”

那麼,筆者很想問一下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按照你說的是不是存在一種侵犯公民自主權的一種行為,是不是脅迫公民去違背自身意願的一個含義,中國必經是一個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一個國家,而中國的公民也有著自身存在的一些權益,而您在記者採訪時所說的話的意思僅僅為了徵信涵蓋的數據和收集來脅迫公民違背意願的強制性繳費行為是不是存在語言的缺陷,您作為金融研究院的副院長,筆者理解您想為金融做出自己的貢獻,但是您想過沒有,如果將生活繳費和日常行為納入徵信記錄的話,那麼存在的金融體系是不是因為徵信的問題導致金融體系的原生態遭到破壞,必經不管是銀行還是一些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還是依靠於徵信記錄來進行從事相關的業務,而按照您的意思,國內還有多少不被上徵信的還有待查證,那麼嚴重的問題是銀行貸款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如何展開這恐怕也成了一個問題吧。

您在說這些話的時候想過沒有相關個人徵信也是屬於隱私,而公民對於自己的隱私擁有自主的權利,你有沒有想過這些個人隱私也是屬於法律保護的基本權益。

根據隱私權的特徵,就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筆者認為,適當的將一些行為納入徵信是有助於社會的發展,如果讓日常行為和繳費上徵信存在的問題已經大於徵信本身可以承載的能力了,如何解決由於“徵信”問題帶來的後果由誰承擔這個法律責任也不明確,這個責任作為隱私權和個人徵信的主體人是不會去承擔,最終的解決方法那還是無法解決。

同時,筆者認為新版的個人徵信存在的問題大於舊版的徵信所存在的問題,而這不是僅僅因為金融而產生的問題,最終的結果可是不僅僅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和自主權,還有可能給公民帶來不可承受的傷害。

筆者認為,生活繳費和日常行為屬於公民的自主行為而不是強制約束的一種行為,不應該被納入徵信採集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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