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5日對外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這份9000多字的重磅文件,未來會對你我的戶口、土地、收入有重要影響。來看權威解讀。
戶口——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
《意見》設定了“到2022年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消除”的目標,並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
數據顯示,截至2018底,仍有2.26億已成為城鎮常住人口但尚未落戶城市的農業轉移人口,其中65%分佈在地級以上的城市,基本上是大城市。因此,需要推動大中小城市放開放寬落戶限制。
根據發改委今年4月份發佈的《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城區常住人口100萬—300萬的II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戶限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500萬的I型大城市要全面放開放寬落戶條件,並全面取消重點群體落戶限制。超大特大城市要調整完善積分落戶政策,大幅增加落戶規模、精簡積分項目,確保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佔主要比例。
5月6日,國家發改委召開專題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中新網記者 李金磊 攝
哪些人是重點群體?發改委規劃司司長陳亞軍6日表示,解決農民工的落戶問題首先是堅持存量優先、帶動增量的原則。存量優先就是指已經在城市長期就業、工作、居住的這部分農業轉移人口,特別是舉家遷徙的,還有新生代農民工,以及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
“這些重點人群才是落戶的重點,而不是說片面的去搶人才。城市需要人才,但是更需要不同層次的人口,絕不能搞選擇性落戶。”陳亞軍說。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認為,戶籍制度改革要惠及各個階層,不能搞選擇性改革,只盯住所謂高端人才。要把已在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作為重點落戶群體。
“放寬落戶不等於放鬆對房地產的調控。”陳亞軍表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個定位是必須堅持、不能動搖的。同時,消除城市落戶的限制並不是放棄對人口的因城施策。
陳亞軍指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更多的通過優化積分落戶的政策來調控人口,既要留下願意來城市發展、能為城市做出貢獻的人口,又要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防止無序的蔓延。個別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還是要嚴格把握好人口總量控制的這條線,合理疏解中心城區非核心功能,引導人口合理的流動和分佈,防止“大城市病”的發生。
土地——閒置宅基地可轉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意見》提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舉措,包括三大方面: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在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方面,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政策。加快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
在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方面,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房屋。
在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方面,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願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閒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發改委規劃司城鄉融合發展處處長劉春雨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城裡人到農村買宅基地的口子不能開,按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則不能突破,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劉春雨指出,要嚴格守住土地所有制的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不能把集體所有制改沒了、耕地改少了、農民利益受損了。要以維護農民的基本權益為底線,絕不能代替農民作主,不能強迫農民選擇,要真正讓農民得到改革的紅利。
收入——統籌提高四個方面收入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69,比上年縮小0.02。
陳亞軍說,雖然城鄉居民收入比從最高點的2007年3.14倍,持續下降到2012年的2.88倍,進而下降到2018年的2.69倍,但近幾年的縮小幅度逐漸收窄,農民持續增收面臨比較大的挑戰。
如何真正實現讓農民富起來,農民的“錢袋子”鼓起來?為此,《意見》提出,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持續縮小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統籌提高農民的工資性、經營性、財產性、轉移性四個方面的收入。
在工資性收入方面,《意見》提出,規範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業歧視,健全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機制,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努力增加就業崗位和創業機會。
在經營性收入方面,劉春雨表示,既要完善財政、信貸、保險、用地等政策,降低農業成本、提高農業收入;又要提高職業農民技能,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統籌提高農業效益和農民收入。
在財產性收入方面,劉春雨表示,要以市場化改革為導向,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完成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並且把經營性資產量化到集體成員,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推動農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
在轉移性收入方面,《意見》提出,完善對農民直接補貼政策,健全生產者補貼制度,逐步擴大覆蓋範圍。在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基礎上,探索建立普惠性農民補貼長效機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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