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應該償命,武松殺潘金蓮、西門慶,為何只判個刺配兩千裡?

在說武松殺潘金蓮和西門慶案前,先跟大家簡介一下張扣扣殺人案,很多人在我的文章中認為張扣扣就是當代武松,這個問題也不是一句話兩句話可以說清的,通過這篇文章,順便講講古代的血親復仇。

張扣扣案的簡介

2009年1月8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張扣扣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4月11日,張扣扣案二審維持死刑原判,轟動一時的張扣扣案最終塵埃落定。

回顧案情,1996年張扣扣的母親因為瑣事與鄰居王正軍、王富軍發生爭執,並且廝打,王正軍用木棒打擊張扣扣母親的頭部導致重傷後死亡,王正軍因未滿18歲而且是因為廝打造成的,雙方都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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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之後,張扣扣當兵復原後,在2018年2月15日持刀將鄰居王自新、王校軍、王正軍三人殺害,並且於第三天投案自首。

從法理上來講,殺人償命沒有什麼可說的,法院這麼判決肯定有他的法理基礎,然而這個案件會如此之轟動,就是因為張扣扣殺人是為母報仇,很多媒體將張扣扣稱為“英雄”。

張扣扣的辯護律師也一再強調,此案與1996年其母被殺案聯繫在一起進行審判,然後通過“為母報仇”的因素來博取法庭的諒解,以減輕刑罰。

武松殺人後為何只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

武松這個案件跟張扣扣案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張扣扣是為母報仇,而武松是替兄報仇。

在具體殺人過程中,武松並非直接動手,而是找好了左鄰右舍的人作證,私設公堂然後審案,先是找出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姦並且毒殺武大的證據,然後再錄王婆與潘金蓮的口供,在人證物證俱全的情況下,武松先是在靈堂上殺了潘金蓮,然後再去鬥殺西門慶。

殺人應該償命,武松殺潘金蓮、西門慶,為何只判個刺配兩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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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私設公堂是否合法縱橫不曉得,但是潘金蓮和西門慶通姦並且毒害武大的證據肯定是有用的,也是在為武松量刑時候的重要因素。

武松殺人後直接到官府自首,在宋朝的司法實踐中,基本都遵循“殺人償命”的法律基礎,在審理此案的時候,先是將供詞說了一遍,然後街坊鄰居為武松作證,因為知縣看武松為人仗義(剛幫他上北京公幹,事情很順利),所以有意偏袒。

將招狀改作:“武松因幾點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到,武松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服,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

如此一說,成功將武松的故意殺人罪,給解釋成殺潘金蓮是失手,殺西門慶是鬥毆而成。

宋朝司法:殺人不過頭點地,哄誘通姦會凌遲處死

當然,知縣是沒有判案權力的,尤其是命案,還得上報知縣然後將此案上報東平府,東平府尹陳文昭也偏袒武松,隨便動動手指頭又把案件給改輕了,並且到省院走通了一下關係。

省院最終給武松定罪是:“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姦,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凌遲處死。據武松雖系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姦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姦夫淫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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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詞裡面,我們可以得出,這個審判方法顯然是將潘金蓮、西門慶毒殺武大和武松殺潘金蓮、西門慶兩個案子放在一起判的,就是因為潘金蓮和西門慶犯錯再先,武松殺人在後。

而且這裡面有幾句話挺唬人,就是潘金蓮和西門慶通姦然後謀殺親夫,這一切都是王婆造成的,所以給王婆判得是凌遲處死。

武松是私下代刑,雖然是為兄報仇,也是死罪可免,活罪難逃,這才判了“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

從武松殺潘金蓮看古代血親復仇文化

可以看出,在審判中,也涉及武松“報兄之仇”,在具體量刑的時候也是有考慮的,實際上報仇文化很早就有,《禮記》中“殺父之仇,不共戴天”,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在古代為親人報仇,有著道義上的支撐。而在古代很長一段時間,道義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當道義與法律相違背就有了“法外開恩”的特例,因此歷朝歷代對於復仇問題都極為棘手。

在宋朝時期,法律相對規範與完善,對於血親復仇這件事也是感覺力不從心,在《刑統》中規定,複雜的復仇案件還需要皇帝來親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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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武松替兄報仇才能夠判得如此之輕,張扣扣案和武松報仇案的區別在於,兩者所處的社會背景完全不同,張扣扣所不服者在於其母被殺案的判審結局處理不滿意,然而這個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的。

換句話說,哪有那麼多的審判能夠符合人的預期,讓人滿意的,如果因為這樣就殺人,那是並沒有將法律放在眼裡,踐踏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外開恩的事情不應該再出現了。

然而,為母報仇也符合我國傳統文化,儘管法律會制裁張扣扣,但是從道義上,縱橫還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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