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探討!小白必看!

增值稅視同銷售是與一般意義上的正常銷售有所區別的貨物銷售行為,我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列舉了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通常將以下2種銷售行為也歸類為增值稅視同銷售:

(9)以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償債;

(10)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換人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以上10種視同銷售行為,從納稅的角度應作為銷售貨物需繳納增值稅,同時計算交納所得稅。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

會計處理,新會計準則並沒有統一規定,目前實務上對該業務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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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

(一)第(1)到(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按確認的營業收入和增值稅額,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職工薪酬”、“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按確定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1]甲公司將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該產品的成本為20萬元,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3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則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35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該會計處理方法與正常銷售沒有區別,簡便易行,收入、成本和利潤均體現在利潤表中,所得稅申報時也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二)以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償債的會計處理

債務人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處理。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當然這項業務中實際上並沒有發生相應的流入與流出。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購貨款35萬元。由於甲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已於2007年5月1日到期的貨款。2007年7月1日,經雙方協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的產品償還債務。該產品的公允價值為20萬元,實際成本為12萬元。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乙公司於2007年8月1日收到甲公司抵債的產品,並作為庫存商品入庫。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 3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16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0

(三)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換入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相當於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的收入和按賬面價值結轉的成本之間的差額,也即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在利潤表中作為營業利潤的構成部分予以列示。

[例3]2008年9月,A公司以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一臺設備交換B打印機公司生產的一批打印機,換入的打印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設備的賬面原價為150萬元,在交換日的累計折舊為45萬元,公允價值為90萬元。打印機的賬面價值為110萬元,公允價值為90萬元,計稅價格等於公允價值。B公司換人A公司的設備是生產打印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設備。根據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企業以庫存商品換入其他資產,視同銷售行為發生。B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05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3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100000

貸:庫存商品 1100000

二、不確認收入。直接衝減“庫存商品”、“原材料”等

對視同銷售行為採用不確認收入,直接衝減“庫存商品”、“原材料”等的會計處理方法。這種觀點認為,視同銷售行為屬於企業邊緣性或偶發性的交易或事項,基本上沒有貨幣流入或貨幣流入很少,在會計處理上應同企業經常的銷售行為有所區別。

承例1,該會計處理方法不確認收入、成本,利潤10萬元沒有體現在利潤表中,所得稅申報時需要作納稅調整增加;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比第一種方法少10萬元。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承例2,該會計處理方法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和成本,沒有區分債務重組利得和商品銷售利潤,將第一種方法下的債務重組利得11.6萬元和商品銷售利潤8萬元全部體現在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中,利潤表中利潤的構成發生變化;所得稅申報時不需要作納稅調整。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 350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96000

承例3,該會計處理方法不確認收入、成本,利潤20萬元沒有體現在利潤表中,所得稅申報時需要作納稅調整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比第一種方法多20萬元。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253000

貸:庫存商品 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3000

此外,也有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的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但對其他視同銷售行為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這樣處理認為企業不會由於對外投資而取得銷售收入,增加現金流量。

[例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期以原材料對乙公司投資,雙方協議按成本作價。該批原材料的成本200萬元,計稅價格為220萬元。假如該原材料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企業應分別做如下賬務處理(假如甲、乙公司原材料均採用實際成本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 2374000

貸:原材料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74000

三、視同銷售會計處理方法比較及建議

(一)反映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不同

上述例1、3、4兩種方法下體現的資產(在建工程、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不同。如例1,兩種方法下在建工程賬面價值相差10萬元,第二種處理方法下在建工程的價值被低估。即企業購入市面上同樣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和以自己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其價值不一樣,導致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採用第一種方法將使企業在以後年度多提折舊10萬元,可以起到節稅作用。

(二)納稅申報不同

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下,收入、成本和利潤均體現在利潤表中,所得稅申報時不需要作納稅調整,有利於稅收徵管,符合會計信息可比性質量要求,能更好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而第二種處理方法下一般需要納稅調整。如例1第二種處理方法下需納稅調整調增10萬元。

目前,實務界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須儘快統一視同銷售的概念及其會計處理方法。筆者認為,只要交易價格公允,視同銷售本質上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應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如自產貨物用於固定資產建造業務,企業可以先將自產貨物以正常售價售出,然後再以相同價格購入用於在建工程,企業就可達到第一種會計處理結果。此外,筆者對認為企業不會由於對外投資而取得銷售收入,增加現金流量,從而會計核算不作為銷售處理,按成本轉賬的做法有不同看法。發放非貨幣性福利、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也不會增加現金流量而需要確認銷售收入;關聯交易與對外投資的雙方關係一樣,而關聯方之間價格公允的商品交易可以確認銷售收入,同理,對外投資也應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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