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堤,潰於蟻穴”,遏制個人行賄行為


“千里之堤,潰於蟻穴”,遏制個人行賄行為


所謂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同樣的道理,可能我們任何人面對一些巨大的利益誘惑的時候都很難拒絕,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也是如此。因此,保障廉政的源頭就在於一定要遏制行賄的這種行為。對於民事主體,其行為受到法律機制的束縛,很多行為都是需要在國家機關審核通過之後,才能加以實施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著那種為了簡化程序的目的,而實施的行賄行為,行賄的主體有單位和個人兩種,個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

一、個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最新行賄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九)對行賄罪量刑標準有明顯的修改和調整,與現行對行賄罪量刑標準做了相應的增加,此次增加後的條款更細緻,可操作性更強。

從調整後的條款來看,主要對行賄罪在量刑上增加了罰金,尤其是“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起訴他人實施了行賄行為的,必須要在確認其已經滿足了個人行賂罪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進行立案,在確定其實施了行賄行為,並且掌握了確切的犯罪證據的,受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處罰規定,對其行為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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