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罰金!寧夏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受賄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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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寧夏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陳淑惠受賄一案公開宣判,陳淑惠受賄500餘萬元獲刑10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陳淑惠在擔任銀川市興慶區委副書記、區長,靈武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撥付、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546萬餘元、英鎊2萬元、美元3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淑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陳淑惠到案後,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在案發前,陳淑惠主動向部分行賄人退贓158萬元,案發後積極退繳剩餘全部贓款。

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期間,陳淑惠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應當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以被告人陳淑惠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受賄違法所得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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