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證年報真實性那要董監高何用?

對康得新2018年年報,只有公司董事長肖鵬、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王瑜兩人,聲明保證年報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其他10名董監高表示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另外,赫美集團、田中精機、航錦科技、*ST華信、ST西發、ST秋林、銀鴿投資、文化長城等多家公司的年報也遭遇了董監高的撇清, 表示無法保證公司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筆者認為,應改革上市公司年報發佈機制,夯實董監高在年報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很顯然,上述諸多案例已暴露出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諸多新問題。首先,當時康得新有12名董監高,僅有兩人保證報告的真實性,另外10人無法保證,那這個年報為何還能公佈?事實上,無法保證真實性的10人中,又有8人同意公佈年報、有2人未作表態,既然不能保證年報真實性、甚至懷疑造假,為什麼同意發佈,難道認為有個年報就可隨隨便便應付投資者?

其次,假若年報造假,信誓旦旦保證年報真實性的董監高固然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不保證年報真實性、卻又同意年報發佈或態度模稜兩可的這10名董監高,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假若無需承擔造假責任,那所有董監高都乾脆表態不能保證年報真實、同時又同意發佈年報,最後結局必然是上市公司難以出爐一個有法律效力的年報,而董監高卻可藉此逃避所有法律責任。

不保证年报真实性那要董监高何用?

圖據東方IC

董監高獲得薪酬待遇,與此同時就必須承擔一定責任,這包括推出一份合格、有效年報的責任。2017年《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14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監高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第16條規定,如有董監高對年度報告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聲明並說明理由。也就是說,董監高必須對年報是否真實表態,對此無法逃避。

無論如何,上市公司董監高群體有責任、有義務為投資者捧上一份有法律效力、可信的年報,這份年報首先應該讓大部分甚至全體董監高都認可。筆者建議,對於有50%以上董監高不予認可、且不同意發佈的年報,不得公開披露,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為此在年報製作過程中,董監高群體就應充分發揮民主集中制,多方醞釀尚存爭議的年報數據,董事長既然掌握更多細節信息,那麼不妨拿出來與其他董監高分享,不能我信我的、不管別人,要儘可能推動董監高群體對年報達成多數一致。按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若上市公司不能發佈年報,將可能由此步入退市程序,這或可倒逼董監高肩負起自己應盡的責任。

在董監高對信息充分共享的情況下,如果仍有少部分董監高對年報真實性不予認可,筆者認為他們可以在年報中表態不保證年報真實性,但這部分董監高不得再同意公司披露公佈有造假嫌疑的年報。既不保證年報真實性、同時又同意發佈年報,如此行為在筆者看來並非一股清流,而是腳踩兩隻船的曖昧行為,也是貪圖兩面利益、規避《公司法》等方面法律責任的投機鑽營行為。

董監高表示不保證年報真實性、或不簽字認可,並不表明就可豁免所有法律責任。《公司法》第147條規定,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勤勉義務也即要求董監高在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麼認真和盡力。顯然,投資者投資某隻股票、或潛在投資者擬投資某隻股票,最起碼應該知道其業績等方面經營情況,試想,上市公司發佈的年報連大部分董監高都不相信,又讓投資者如何遵循。因此,從理論上來講,由董監高勤勉義務推導出來的一個必然要求,就是董監高需為投資者(可能同時也為自己)推出一份可信、且有法律效力的年報,而不僅侷限於提醒年報可能有假。

當然,現有《公司法》對勤勉義務還只有原則性規定、缺少具體界定,對違反勤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對董監高的免責事由等均無規定,這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則,唯有如此,董監高逃避勤勉義務的行為才能得到應有懲戒,勤勉義務也才能真正得到落實。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不保证年报真实性那要董监高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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