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的預收收入是否計繳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8] 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 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法確認提供勞務收人。

(1)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收人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③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測量; ②已提供勞務佔勞務總量的比例;③已發生成本佔總成本的比例。

(3 )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人總 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人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

提供勞務收人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人。

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因此,建築企業的預收收入應按上述規定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築業的預收收入是否計繳所得稅


預收賬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預收帳款各行業有一定的掛帳期限,到了這期限就要轉收入,轉收入就會產生利潤,有利潤當然要交所所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得到了驗證,“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的前提條件是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而這裡的條件則更為細緻,必須同時具備: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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