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憎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 渴望監管部門儘快推出根治藥方

作者莫開偉系中國知名財經作家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最近一段時間,上市公司不斷傳來醜聞,先是康美藥業近300億元貨幣資金“一夜蒸發”,接著是康得新122億資金“不翼而飛”,讓全國輿論媒體一片譁然,雖然目前暫時還沒“坐實”是否財務造假,但種種跡象表明,財務造假的可能性十之八九。

民眾憎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  渴望監管部門儘快推出根治藥方

事實上,近年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例屢見報端,如南紡股份連續五年虛增利潤財務造假案、上海物貿連續五年財務造假案、鍵橋通訊連續四年業績造假案、雅百特財務造假案、爾康製藥財務造假案等等,讓人目不暇接,更讓人徒喚奈何。

而上市公司膽敢財務造假的底氣何來?關鍵在於資本市場的巨大利益,通過財務造假營造虛假業績達到諸多不可告人之醜惡目的:或規避連續三年虧損而被終止上市的危險,從而達到繼續保殼在資本市場謀利;或者製造虛假經營繁榮讓更多投資者參與購買股票推高股價達到在高位套現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促使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膽大妄為主要是造假成本過低,相對於財務造假所獲得的動輒幾億元、數十億元的鉅額利益,違規成本牛一毛,幾乎可忽略不計。如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的頂格罰款不過60萬元,對責任人員的頂格罰款不過30萬元,這對造假公司的震懾力如同“隔靴抓癢”,較低的違規成本與背後竊取的巨大利益形成強烈的反差,這也成為上市公司頻頻實施財務造假的“禍根”。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危害性相當大:一方面,這種行為屬於主觀故意的惡意行為,容易引發“羊群效應”,造成資本市場造假氾濫和“劣幣驅逐良幣”,破壞整個資本市場生態;另一方面,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使廣大投資者對中國資本市場所有上市企業失去信心,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由此,根治上市企業財務造假行為已成當

民眾憎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  渴望監管部門儘快推出根治藥方

前資本市場監管的重中之重,也是廣大民眾的急切期盼。而從當前現實看,應重在夯實制度基石:

加大立法進度,夯實法制基石,提高違法成本,增強上市公司敬畏之心:要加強法律建設,對財務造假行為實行“零容忍”,將其與欺詐上市同等“治罪”。就是凡發現有財務造假行為的上市公司,一經查實追究當事高管的刑事責任,實行終身監禁,讓其將牢底“坐穿”,使財務造假得不償失,營造不敢違法、不能違法的法治環境,增強法治的震懾力,剷除財務造假空間。同時,及時修訂和完善《證券法》,從嚴經濟處罰,消除“撓癢癢”式處罰模式。這方面可參照美國的處罰方式:讓造假公司及其相關的投行和會計師事務所都遭到滅頂之災, 比如安然公司因財務造假被證監會罰款5億美元而破產; 三大投行也因涉嫌財務欺詐被判有罪並被重罰,高管也被判了重罰並支付鉅額罰款,幫助安然造假的全球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安達信也被判處妨礙司法公正罪後宣告破產。對此,我國不妨將原來《證券法》對機構頂格處罰60萬元、對責任人頂格處罰30萬元,修改為處罰10億元、50億元甚至100億元的罰款金額,並將處罰由機構向責任人個人傾斜,凡涉及財務造假的相關人員一律將其家產抄沒,讓其傾家蕩產;同時參與財務造假或對財務披露信息把關審核不嚴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除讓其關門破產之外,對相關責任人一律追究責任,將其送進監獄。除此之外,按照證監會頒佈的強制退市新規,將財務造假信息披露列為重大違規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

而且,為了推進財務造假上市公司強制退市的順利進行,建立好政府強制退市退賠基金,用於對中小投資者在財務公司造假退市後的損失補償,基金來源從平時上市公司經營的利潤中抽取、還有政府收取的交易佣金和稅收中適當補充一部分。而且還可考慮由政府監管機構、民間自律組織聯合建立中小投資者維權代理機構,專門行使維護中小投資者股權職能,增強中小股民的利益“要價能力”,也增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和制約能力,削弱上市公司的強勢地位,維護中小股民的權益。同時,在完善證券民事賠償中貫徹傾斜保護原則,在舉證責任、賠償範圍、訴訟程序等方面適度向中小投資者傾斜,鼓勵中小投資者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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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可考慮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體系,提高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監管的社會靈敏度,提高財務造假監管的有效性。當前公司財務舞弊手段越來越多,涉及主體也越來越多,很多背後有“保護傘”,查處越來越困難,應當擴充執法隊伍,提高執法人的執法素養和執法能力,將所有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納入監管範圍,把更多資源向一線執法部門傾斜,保證資金、資源充足到位,在加強執法硬件建設如大數據系統的同時,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主動性,讓財務造假公司無所遁形,讓財務造假者無法矇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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