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結合本市實際,鄂州市印發節能監察實施細則

「文件」結合本市實際,鄂州市印發節能監察實施細則

各區人民政府,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鄂州市節能監察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鄂州市節能監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節能監察工作,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節能監察辦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實施工作。

本細則所稱節能監察,是指依法開展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予以處理,並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的行為。

第三條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任何費用。節能監察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區(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工業、建設、交通、農業、商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包括加強行業節能宣傳,制定年度節能工作計劃,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淘汰、關閉落後產能,推進行業領域節能技術改造,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發改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其法定職責內,可以就節能監督管理需要實施節能監察的情形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節能監察。

第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區節能工作實際,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年度節能監察工作計劃,並督促實施。

第七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為市重點用能單位,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監察。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由區(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監察。

第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二)建立節能監察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向社會公佈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和網址,接受舉報、投訴,及時依法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節能監察實施

第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對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建立節能管理制度、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及落實情況,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建立節能標準體系等情況;

(二)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以及項目建成後用能情況;

(三)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情況;

(四)執行國家規定淘汰和限制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情況;

(五)新建項目的用能情況;

(六)重點用能單位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執行情況;

(七)公共建築內的單位執行國家室內空調溫度設置相關規定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十條 實施節能監察執法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建立被監察對象名錄庫、節能監察人員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實施監察的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影響用能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對在實施節能監察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露。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實施節能監察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節能監察。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分為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按照節能監察工作計劃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書面監察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

(三)需要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察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五)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六)通過舉報、投訴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使用能源的;

(七)用能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用能項目,需要對項目建設進行現場監督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實施書面監察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二)被監察單位按節能監察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書面材料加蓋公章報送實施節能監察部門;

(三)監察執法人員自收到被監察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查;

(四)被監察單位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監察執法人員應要求被監察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補充完善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五)在書面監察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報送的書面材料有涉嫌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偽造、隱匿、篡改行為可能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實施現場監察的部門在實施監察的五日前將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二)召開首次會議。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能源管理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到會;節能監察人員(兩人以上)應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現場查勘。監察執法人員根據監察事項進入有關場所現場查勘,對主要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情況,可採取採樣、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取證;

(四)收集現場資料。查閱、複製、摘錄與監察事項相關的文件、各類賬目等資料;

(五)監察人員彙總現場監察情況,收集整理相關資料,製作現場監察筆錄。如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違法用能行為,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時,應當製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詢問)筆錄需交被詢問人簽名確認;

(六)召開末次會議。節能監察人員向被監察單位反饋現場監察情況,監察執法人員和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須在現場監察筆錄上簽名確認。

被監察單位如拒絕在上述文書上簽名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如實註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結束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具節能監察報告。

節能監察報告應當包括實施節能監察的對象、時間、內容、方式、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等情況。

第十七條 經節能監察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用能行為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向被監察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節能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經節能監察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浪費能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向被監察單位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改進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對本單位的節能監察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送交被監察單位。

第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並督促落實。

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節能監察機構未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期。

第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建議書有異議的,自收到節能監察建議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申請複查;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被監察單位。

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對被監察單位的同一監察內容不得重複監察,但確認被監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處理舉報投訴和由上一級節能監察部門組織的抽查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被監察單位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者隱匿、偽造、銷燬、篡改相關資料和數據的,由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移交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監察單位在整改期限屆滿後,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佈,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記錄。被監察單位仍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用能行為的,由實施節能監察機構將有關線索轉交有處罰權的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人員在節能監察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被監察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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