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英烈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

(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三)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四)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员向本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属本县区域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三)举报内容具体明确,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材料;(四)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形的不同发放奖金。

第六条 举报线索由本院第二检察部统一受理,对举报的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 ,同时在检察综合业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核实采用,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

第八条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给予奖金奖励的,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200-1000元。

第十一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对同一线索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第二检察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认定,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和奖励数额,并层报检察长审批。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举报人认为适宜的地方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路9号,

邮编:730600

收信人: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来访方式:到靖远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第二检察部进行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943)6122000 6128309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网上举报

登录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网站或者关注靖远检察官方微博、微信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靖远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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