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楠講造價:關於增稅實施後無法計價的破解之法

馬楠講造價:關於增稅實施後無法計價的破解之法

在2016年5月1號實施增稅以後,工程造價領域出現了一個巨大的痛點——無法計價,該如何解決?

——《馬楠講造價27期》

原因分析

在營業稅下,一個工程項目的造價由四大部分構成:“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直接費包括人材機,間接費包括管理費加規費。

從前在營業稅以下,投標人在報價時,材料設備並沒有買來,但是這些材料設備裡面的價格都是含營業稅的,它的稅率都是3%。

馬楠講造價:關於增稅實施後無法計價的破解之法

而增稅實施以後,投標人投標報價時,材料供應商從哪家買沒有定下來,由於供應商是一般納稅人,是開17%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3%不可抵扣的普通專用發票,投標人業主都定不下來,導致進項稅率無法確認,進項稅無法計算,增稅就報不出來。

在過去營業稅下一個項目應納營業稅額=稅前造價×綜合稅率,叫3.41稅前造價同樣也含稅,營業稅都是3%。

在增稅下投標報價時,施工單位無法確認供應商身份,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也無法確認供應商身份,所以無法開具發票,應納增值稅額=銷項--進項,增稅算不出來,招標控制價報不出來,投標報價也就報不出來,急需一個破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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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計價辦法破解原理——價稅分離

破解原理有以下五個公式:

(1)在營業稅下,某項目工程造價=(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規費)+利潤+稅金;

人材機=直接費,管理費+規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過去的工程造價,工程的稅金是綜合稅,包括了營業稅、附加稅費,把此公式中的人才機管理費規費合成一大項——利稅前費用,也就是利潤和稅前費用,利稅前費用=施工成本,注意不是業主成本;

以前營業稅下稅金包括:應納的營業稅額和附加稅費兩項。

附加稅包括三項:城鄉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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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造價=利稅前費用+利潤+(應納稅額+附加稅費),此公式按營業稅展開,但從2016年5月1日營業稅全部取消改成增值稅後就不能再用營業稅了;

在增稅下投標人報價時、招標人計算招標控制價時,供應商身份定不下來,人材機,尤其材料和設備的進項稅率也不能定下來;

而定不下來就無法報價,只能把定不下來無法報價的材料、設備中的進項稅暫時分離出來叫做利稅前除稅價款,(也就是把無法確定的進項稅從材料單價和設備單價中暫時分離出來,組成一大項叫做進項稅),之後不變可得出第3個公式;

(3)工程造價=(利稅前除稅價款+進項稅額) +利潤+(應納稅額+附加稅費),在增稅下和第2個公式並沒有實質性差異。

第3個公式有兩個項目和增值稅有關,分別是應納稅額和增稅進項稅額。

我們把第三個公式裡面凡是與增稅相關的兩個項目合成一項放到一塊,那麼這樣的話就得出四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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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造價=利稅前除稅價款+附加稅費+利潤+(應納稅額+進項稅額)

工程造價=利稅前除稅價款+附加稅費+利潤+應納增值稅與進項稅額,此時第4個公式和第3個公式沒有實質性的差異。

增值稅下有三個概念,通常所說的增稅是一個廣義詞具體有三個詞:

應納增值稅額、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納增值稅進項稅額。

這三個詞的關係:應納增稅額=應納增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這個稍稍做一下變化,就變成了應納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再回到第4個公式:應納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就變成了第五個公式;

(5):工程造價=利稅前除稅價款+附加稅費+利潤+銷項稅額;

在增稅下業主方在計算招標控制價,投標人編制報價,一個工程項目造價等於項目的利稅前費用(也就是人材機管理費+規費+附加稅費+利潤+增稅銷項稅額。)

今後在計價時,要記住是增值稅銷項稅額而不是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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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工程造價業在增稅之後計價的兩個定例:

(1)任何人任何時間任何地點。

(也就是說無論是業主方編制招標控制價還是投標人編制報價、合同價的談判、開工後的變更計價、索賠計價、價款調整價、施工的支付計價、竣工結算審計、人民法院對造價糾紛的判決。)

不管是什麼,計算造價時計入造價的都是增值稅銷項稅額而不是增值稅額。

(2)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基數、人材機、都要按照不含稅來計入,不含可抵扣的進項稅計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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