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稅率及徵收方式

(一)稅率的種類

1.關稅的稅率分為進口稅率和出口稅率兩種。其中進口稅率又分為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和暫定稅率。

2.進口關稅一般採用比例稅率,實行從價計徵的辦法,但對啤酒、原油等少數貨物則實行從量計徵。對廣播用錄像機、放像機、攝像機等實行從價加從量的複合稅率。

(二)稅率的確定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2.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1)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准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後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准轉讓或出售需予補稅的,應按其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2)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於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准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當日實施的稅率徵稅;如未經批准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徵稅。

(3)對經批准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後交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稅款,都應按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計徵稅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都應按該項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5)溢卸、誤卸貨物事後確定需予徵稅時,應按其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徵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率徵稅。

(6)對由於《海關進出口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徵稅款的,應按原徵稅日期實施的稅率徵稅。

(7)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徵稅。

(8)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轉為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關稅稅率及徵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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