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紀委通報四起涉黑涉惡腐敗及其“保護傘”典型問題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已進入攻堅期、深水區,處於“深挖根治”的關鍵階段,為持續高質量推進“打傘破網”專項行動,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將查處的4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寧海縣政協原副主席華祥平等人為應小平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問題。

2013年以來,應小平涉黑組織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串通投標、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長期非法控制、壟斷寧海縣域內的公路建設工程,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寧海縣政協原副主席華祥平在擔任寧海縣交通局局長、寧海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楊愛軍在擔任寧海縣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寧波市交通委政策法規處處長、財務處(審計處)處長,林曉傑在擔任寧海縣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期間,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便利,為應小平涉黑組織控制的企業在工程款結算、資質申報、政策享受、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華祥平、楊愛軍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林曉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二、浙江嘉興安邦護衛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王路新等人為張金龍涉黑組織提供“保護傘”問題。

2011年11月以來,以張金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浙江嘉興安邦護衛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王路新受涉黑人員張金龍請託,與時任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副大隊長兼建設刑事犯罪偵查隊隊長王泳鋒合謀,指示他人幫助張金龍逃避查禁。王路新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王路新、王泳鋒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

三、紹興市原建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潘培富為陳新昌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問題。

2003年以來,浙江中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越城區東湖鎮東龍山村原黨支部書記陳新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東龍山村和紹興地區建築行業內,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1年,紹興市建管局副局長潘培富接受陳新昌請託,不正確履行職權,為陳新昌涉黑組織控制的企業在訴訟糾紛中提供幫助,違規作出有關書面批覆,該批覆成為訴訟鑑定的重要依據,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潘培富還存在其他違法犯罪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

四、金華市婺城區乾西鄉原黨委委員、人武部部長洪鐵軍為呂洪國涉惡團伙充當“保護傘”問題。

呂洪國涉惡犯罪團伙長期盤踞在金華市婺城區、金東區一帶,通過有組織的圍標、串標等手段,對建築工程領域拆除行業形成一定範圍的控制,非法壟斷金華市區的拆除工程項目,牟取非法利益。

洪鐵軍在擔任乾西鄉人大副主席,黨委委員、人武部長期間,利用分管“三改一拆”、國土規劃的職務便利,為惡勢力犯罪團伙呂洪國等人提供幫助。洪鐵軍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上述4起案例,有的利用手中審批監管權力,為涉黑涉惡組織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有的明知對方是涉黑涉惡組織或系其成員,仍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這些行為背離了黨的宗旨,敗壞了黨的形象,危害了黨群關係,必須嚴肅查處、堅決懲治。

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時刻牢記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理論指引,時刻牢記“懲腐打傘”嚴峻複雜的現實形勢,時刻牢記紀檢監察機關的使命擔當。要堅決把打擊“保護傘”作為主攻方向,對“關係網”堅決一查到底。要以深入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和“掃黑除惡攻堅年”專項行動為契機,按照中央主題教育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的要求,積極支持配合黨委政法委,同政法機關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做好對黃賭毒和黑惡勢力聽之任之、失職失責,甚至包庇縱容、充當“保護傘”問題的專項整治工作,持續發力,保持“打傘破網”的高壓態勢,全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向縱深發展。

紀檢監察機關既是專項鬥爭的參與者,也是監督者。要用好問責利器,對專項鬥爭中出現的個別地方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空泛表態、應景造勢、敷衍塞責、出工不出力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對職能部門日常履職不力、對黑惡勢力成員違規獲取政治榮譽、公職身份和入黨等過程中審核把關不嚴,查處和打擊黑惡勢力非法經營和違法犯罪行為不及時、偏輕偏軟,發現線索不及時移送等問題,對紀檢監察系統自身出現的不擔當、不作為等問題,既要追究直接責任,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以精準有效的問責督促黨員幹部履職盡責,保證“懲腐打傘”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尺度不松,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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