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民法《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知識點

2019年司法考試民法《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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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表現為權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行為的可能性,或者權利人可以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依權利內容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

(一)支配權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種客體,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身份權、知識產權等。

支配權具有直接支配性,權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無須義務人的積極行為。支配權客體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權利、知識產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支配權具有對世性,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且義務人承擔消極不作為的義務,即不侵犯支配權的義務。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同一客體上不能存在兩個內容不相容的支配權。

支配權一般是確認之訴的對象,當事人對支配權歸屬產生爭議時,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來確定其歸屬。但是,支配權受到侵害時,也會產生給付之訴,如請求損害賠償。

(二)請求權

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利是請求,權利的實現則需要義務主體履行義務。請求權的客體是行為,通過請求他人為給付行為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請求權對標的物不具有支配性。請求權具有相對性,又稱對人權、相對權,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其效力僅及於當事人之間,不具有排他性。如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請求權一般是給付之訴的對象。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他方得提起給付之訴。

請求權一般在兩種含義上使用:作為實體權利的請求權和作為權利保護方法的請求權。

1.作為實體權利的請求權

這種意義上的請求權,是一種民事實體權利,即債權。但請求權和債權不能劃等號,請求權是債權的重要權能,但不是債權的全部,債權還有執行力、保持力等權能。

2.作為權利保護方法的請求權

在這個意義上,權利保護請求權包括權利本身的保護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1)權利本身的保護請求權。這是權利本身包含的保護性的請求權,一般是指絕對權請求權,包括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這些絕對權請求權是客觀存在的,是絕對權保護自身的一種手段。此種請求權隨本權利而存在,一般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隨本權利消滅而消滅。

(2)侵權請求權。是新生的保護權利的請求權,即權利受到侵害後,被侵權人產生此請求權,以補償其損害。侵權損害賠償雖也是債的一種,是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但一般不認為其屬於實體權利的請求權,而是屬於一種方法性的請求權。一般受訴訟時效限制。其請求權內容包括損害賠償等。

(三)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

如效力待定法律行為中的追認權和撤銷權、可撤銷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權、抵銷權、解除權、間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選擇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共有物或遺產分割請求權、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拋棄等。

形成權可因法律規定而產生,如可撤銷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權、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也可以因當事人約定而產生,如合同的約定解除權。形成權無相對義務的存在,權利人行使形成權時,相對人處於容忍地位,即容忍因形成權行使而導致的法律效果的發生。形成權具有從屬性,須依附於基礎法律關係而存在。形成權受除斥期間的約束,期間經過,權利本身消滅。

形成權依權利行使方式是否以訴訟為必要而分為簡單形成權和形成訴權。

簡單形成權不以訴訟方式為行使之必要,以單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通知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關係變動之效力,無須對方作出對應意思表示或輔助行為;如果權利人以訴訟方式行使的,則自其訴訟副本送達相對人時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力。大部分的形成權屬於簡單形成權。通知可以明示方式作出,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通知可以默示方式作出,如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通知還可以沉默方式作出,如受遺贈人在知道遺贈事實之日起2個月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放棄,又如試用買賣的試用人到期不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形成訴權須以訴訟方式行使為必要,自勝訴之判決生效時產生形成力,即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力。如可撤銷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權、債權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等。

(四)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拒絕給付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法定性,抗辯事由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抗辯權具有被動型,抗辯權因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而得以行使,請求權人未提出請求時,不能主動行使。

抗辯權不同於否認。抗辯權以承認對方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針對的是請求權構成要件之外的法定事由,即權利人有請求權,但義務人因法定事由可以拒絕給付,如時效抗辯、順序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否認也屬於抗辯,但不屬於民法所說的抗辯權,是直接否定對方請求權的合法存在,即權利人無請求權,包括權利未曾發生的抗辯或權利已經消滅的抗辯。

抗辯權根據行使的效力可以分為一時的抗辯權和永久的抗辯權。

一時的抗辯權,又稱延緩性抗辯權,是指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導致向對方的請求權暫時不能實現,並非永久不能實現,在法定事由消除後,請求權人仍可以主張而義務人仍應當履行,如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永久的抗辯權,又稱消滅性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如時效屆滿之抗辯權。

【典型真題】

關於民事權利,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8-03-51,多)

A.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乙對甲享有的要求其還款的權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與丁公司協議,丙不在丁建築的某樓前建造高於該樓的建築,丁對丙享有的此項權利具有支配性

C.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為由拒絕履行,保證人的此項權利是抗辯權

D.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贈與合同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答案:ABCD。A中要求還款的權利就是債權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B中丁公司享有的權利是地役權,是物權的一種,具有支配性。C中一般保證人享有的是先訴抗辯權。D中撤銷權即是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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