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管轄恆定的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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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恆定,是我國民事訴訟管轄制度中一項重要的規定,它反映了訴訟經濟的要求,既可以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也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截止2019年10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輸入“管轄恆定”(關鍵詞)檢索出民事裁判文書10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27篇。

本文旨在通過歸納介紹管轄恆定的相關規定與理論,主要圍繞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歸納提煉管轄恆定的司法裁判規則。

基本理論

1.管轄恆定的概念

管轄恆定,是指原告起訴時,如果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則此後不論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中發生何種變化,均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本案所享有的管轄權。

2.管轄恆定的分類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是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後者是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

(江偉、肖建國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87-88頁。)

裁判規則

實務要點一:

管轄恆定與法律、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無關。

案 件:ESSAR航運物流有限公司與STX(大連)造船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申704號〕

案 由:保證合同糾紛

關鍵詞:管轄恆定;溯及力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本案法律適用的問題。本案是新民事訴訟法生效後新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生效前受理的案件。“程序從新”是程序法的基本適用原則,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該法自公佈之日施行,而司法解釋是對現行法律的解釋,時間效力範圍與法律相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均應適用。

“管轄恆定”是指取得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當事人反訴、變更訴訟請求等而改變管轄,與法律及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無關。因此,ESSAR航運物流有限公司關於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不適用於本案的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實務要點二:

案件有多名被告的,如果原告撤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則該行為視為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案件不因原告撤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而改變管轄。

案 件:何某娟與浙江義烏寶德彩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轄終257號〕

案 由:借款合同糾紛

關鍵詞:撤訴;變更訴訟請求;管轄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浙江義烏寶德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德公司)因與何某娟、方某奇、株洲天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山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於2014年2月2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受理後,何某娟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應訴答辯。何某娟主張一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本院認為,一方面,雖然寶德公司撤回了對天山公司的起訴,但系因其與天山公司達成和解協議而撤訴,並非通過惡意虛列被告方式規避地域管轄的規定。何某娟上訴主張寶德公司為了達到將案件由一審法院審理目的,故意以天山公司作為虛假被告再撤回起訴的理由,欠缺有效證據支持。另一方面,

寶德公司在一審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後與天山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對其的起訴,可以視為寶德公司變更了訴訟請求,即撤銷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二株洲天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一方某奇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根據管轄恆定原則,人民法院確定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換言之,在本案一審已經兩次開庭進入實體審理的情形下,本案不應因寶德公司撤回對天山公司的起訴而改變管轄。原裁定駁回何某娟的管轄權異議,並無不當。何某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三:

確定管轄的因素變化不影響在當事人起訴時即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案 件:赤水中南投資置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轄終129號〕

案 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關鍵詞:起訴;管轄權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管轄恆定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相關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應當以當事人起訴的時間為準,即在當事人起訴時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本案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南通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載明的落款時間為2016年11月28日,一審法院接收該民事起訴狀,並加蓋了訴訟資料收文專用章,註明的收到日期為2016年11月29日,一審法院的立案時間為2016年11月30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為“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本案訴訟標的額為42,732,121.6元,且江蘇南通公司的住所地不在貴州省轄區內,起訴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下發《關於同意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整轄區內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的批覆》,同意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整轄區內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標準,該確定管轄的因素變化不影響在當事人起訴時即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故江蘇南通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實務要點四:

人民法院就案件管轄作出裁定後,案件不因當事人變更法律關係的行為而改變管轄。

案 件:天津弘禾昱科工貿有限公司與營口BL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借貸糾紛案〔(2015)民提字第204號〕

案 由:企業借貸糾紛

關鍵詞:管轄權;變更法律關係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原來基於天津弘禾昱科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禾昱公司)提出的“請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債務”的訴訟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之後,依據管轄恆定原則,即使弘禾昱公司經法院釋明將訴訟理由從企業借貸關係變更為債權轉讓關係,也不得再行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駁回弘禾昱公司的起訴。

實務要點五:

當事人基於庭外和解協議的履行而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不屬於規避級別管轄的情形,案件不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

案 件:新疆山青華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與暉澤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轄終66號〕

案 由:合同糾紛

關鍵詞:庭外和解;和解協議;變更訴訟請求;級別管轄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管轄權不因暉澤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暉澤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依據該條規定的管轄恆定原則,

雖然暉澤公司在證據交換之後變更了訴訟請求,降低訴訟標的金額,但該項變更是基於當事人履行《和解協議》所作出的,並不具有規避級別管轄制度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故原審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亦不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因暉澤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

小 結

管轄恆定是指取得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當事人反訴、變更訴訟請求等而改變管轄,其與法律及司法解釋溯及力的問題無關,這是理解管轄恆定應當規避的誤區之一。

除此之外,還有幾項誤區也應注意規避:一是原告基於和解撤回對某被告的起訴的行為視為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案件不因原告撤回對該被告的起訴而改變管轄。二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管轄權作出裁定之後,案件不因當事人變更法律關係的行為而改變管轄。

三是當事人基於庭外和解協議的履行而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不屬於規避級別管轄制度的情形,案件不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節錄)

第三十七條 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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