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四:王某甲等五人組織考試作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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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王某甲等五人組織考試作弊案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作用,在全社會營造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氛圍,天津高院甄選出十二個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這些案例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簡明扼要的風格,對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及弘揚價值做了提煉,分別從熱愛祖國、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誠信經營、誠信訴訟、誠實守法、環境公益、文明守規、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體現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目標、價值取向和價值準則。

王某甲等五人組織考試作弊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梁某為牟利經預謀後,通過招收保過班學員、購買作弊工具入耳式藍牙耳機、製作假的臨時身份證等手段,組織對天津市教師資格教育教學能力考試實施作弊行為。2017年5月7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王某甲組織被告人梁某、王某乙、施某及孟某某、劉某等人(均另案處理),使用假的臨時身份證、准考證,攜帶作弊工具,分別進入考場參加天津市教師資格教育教學能力考試,趁監考老師不備之機,用手機偷拍考題,並將考題利用微信傳給被告人張某。張某在被告人施某提供的房屋內,組織張某某、虎某、魏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製作考試答案,並用QQ聊天軟件及作弊工具將答案傳給考生。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等3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被告人王某乙等2人為他人實施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梁某等五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九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判處一到二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甲、張某、梁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教育考試培訓及相關行為。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嚴厲打擊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考試是國家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保持考場風清氣正、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誠信與和諧穩定。考試作弊破壞了考試製度和人才選拔機制,損害了公平競爭,敗壞了社會風氣,尤其是近年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多發頻發,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予以嚴懲。該案的依法審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中踐行公平正義使命,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範考試作弊犯罪的積極作為。

點 評

陳燦平

典型案例四:王某甲等五人組織考試作弊案

天津財經大學教授、博導、處長,天津市案例法學會會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

嚴懲考試作弊、嚴格選拔人才,是古今中外各國人才評價和選任賢良的通例。有組織有預謀地在國家級考試中作弊,是嚴重破壞公正、違背誠信的行為,必須嚴懲。廣大老百姓、尤其是青少年和學生,應該深刻警醒,緊跟時代步伐,樹立“平等、公正、法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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