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擊與防範“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的解讀

《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擊與防範“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的解讀

新聞發佈會上,省法院民五庭副庭長王蘊介紹《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擊與防範“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的相關內容和有關情況

為在審判實踐中正確區分“套路貸”與違法放貸、合法民間借貸的界限,有效防範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加強對“套路貸”虛假訴訟的甄別,我們經過調研,調閱了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的典型案件卷宗,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結合全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了本《工作指南》。《工作指南》共十八個條文,主要包括四個部分:

一、關於“套路貸”的界定

這一部分主要涉及“套路貸”的概念、“套路貸”違法犯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以及“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

一是關於“套路貸”的概念。“套路貸”,是指放貸人虛構法律關係,通過虛增債務數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採用暴力、脅迫或者藉助訴訟、仲裁、公證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套路貸”不僅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進行虛假訴訟,還常常假借債權轉讓、股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汽車買賣、所有權確認等民事糾紛之名進行虛假訴訟。

二是準確把握“套路貸”法律標準。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嚴格把握法律標準,正確認定“套路貸”違法犯罪相關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相關案件。

三是正確區分“套路貸”違法犯罪與合法民間借貸的界限。從主觀方面看,“套路貸”違法犯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民間借貸關係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達成的協議,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行為。而“套路貸”違法犯罪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等,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嚴重妨害司法公正,嚴重挑戰司法權威。

四是“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從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製造資金虛假給付事實、惡意壘高“債務”數額、 “套路”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通過虛假訴訟等各種方式非法討債五個方面進行了列舉式規定。

被害人發現“借貸行為”存在“套路貸”違法犯罪情形的,要勇於揭發“放貸人”的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舉報“套路貸”違法犯罪。

二、從立、審、執各環節強化審查,防範與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

這一部分主要是對需要著重審查的重點案件以及在案件審理中如何防範和甄別“套路貸”虛假訴訟作出規定。

一是加強對重點案件的審查。《工作指南》明確列出了15種情形,應當重點甄別是否系“套路貸”虛假訴訟。

二是強化對案件事實的實質性審查。對民間借貸、債權轉讓、股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汽車買賣、所有權確認等案件的立、審、執各個環節,嚴格落實關聯案件與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強制檢索制度,強制使用“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強化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制度,加強對借貸事實與證據的實質性審查,加大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加強對執行依據的審查,防止“套路貸”虛假訴訟得逞,徹底截斷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訴訟程序將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

三是慎重採用調解撤訴方式處理民間借貸等案件。加大對民間借貸等案件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的審查力度,發現存在“套路貸”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加大對民間借貸等案件訴前、訴中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發現存在“套路貸”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存在“套路貸”嫌疑,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三、嚴厲打擊懲治“套路貸”虛假訴訟

對於正在審理的民間借貸等案件,確屬“套路貸”虛假訴訟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對於已結民間借貸等案件,經排查確屬“套路貸”虛假訴訟的,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審生效裁判,裁定駁回起訴,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對於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民間借貸等案件,確屬“套路貸”虛假訴訟的,依法裁定中止執行,並將執行依據移交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四、依法處理民間借貸等案件

對屬於正常民事糾紛的民間借貸等案件,要依法審理、執行,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原告確係職業放貸人或其關聯關係人的,其放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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