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 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未成年人發生一些嚴重暴力犯罪,刑事責任年齡能否降低?10月26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會場上,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對草案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意見建議。

針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 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針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連日來,“ 13歲男孩殺10歲女童未追刑責”一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討論。

“近些年來,不時有14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強姦等事件發生,還有一些其他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這些人中,有的人公開揚言說自己不滿14週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殺了人也沒有關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敏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行為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在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時候,統籌考慮上述情況。

她舉例,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是10歲,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就降低為8歲,降低了2歲,刑法是不是相應地可以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又如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我們對他們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符宇航說,希望能夠把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歲,“這不是我個人的意願,更是眾多家長反映的意見,因為看到太多這類案件,大家都感到焦慮不安。”

他建議,對於情節特別惡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可按成人的法律來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汪鴻雁提出,現在未成年人極端個案有一種呼聲,比如降低法律責任年齡,加重對未成年人處罰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觀惡性遠遠小於成年人。

她介紹,如果不看個案而看統計數據的話,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沒有預謀。再有,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於成年人的最大特點,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於成年人。所以,“寧願建學校,不要建監獄,關幾十年不如改造。”

建議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監護人給予相應教育和處罰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說,現實中有的未成年人未滿14歲,但是犯罪的時候表現出了極大的惡性,比如有的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就明說自己不滿14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進而表現得非常猖狂;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手段極端殘忍,犯罪之後毫無悔意。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的這種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將導致社會公平正義和正常秩序受到極大的挑戰。

對此,譚琳表示擔憂,“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濟和補償,甚至會引發受害人的家屬打死打傷加害人的極端報復行為。另一方面,也會讓一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為所欲為,不利於預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後的教育和改造。”

她建議,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給予相應的教育和處罰,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監護人的履職不當、管教不嚴有直接關係。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後有包庇、縱容的行為,還有的對受害人態度冷漠。” 譚琳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同樣建議,新的形勢下,要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加強懲處,要加大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同時要及早發現有不良行為、特別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及早採取措施,加強教育、矯治和約束。同時,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進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齡、惡性犯罪的刑罰。

建議賦予學校、老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說,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目前存在著對未成年人保護不足和保護過度並存的現象。保護不足就包括校園的欺凌現象、幼兒園保護不周、對弱勢未成年人保護不足。但是保護過度的現象也有,即便未成年人殺了人也無事,最近大連的案件引起了大家高度的關注。

他指出,這次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需要平衡好保護與懲戒、家庭與社會的責任。

鄭功成建議,要適當強化家庭責任,更加明確父母及監護人的責任,並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加以約束。同時,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應該賦予學校應有的管教權力。

“如果老師都不敢批評(學生),是不利於教育的。”鄭功成說。

全國人大代表陳鳳珍同樣建議,法律上應賦予學校、老師管理學生的懲罰權力,給老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

她還建議,為了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應該給未成年施害者從嚴懲罰。“不是為了懲罰他,而是讓其他孩子少犯錯誤。我們預防,光是教育,沒有大力度的懲罰,未成年人就會明知故犯。”

建議對未成年人的義務進行必要明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高友東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以來,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發揮了一定作用。作為社會法,“兩法”體現著國家和社會法治的文明程度。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的惡性事件頻發,大家都希望通過修訂這兩部法律強化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這種呼聲越來越高。

“在我們調研中,不少專家和群眾反映,不能讓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保護人渣的法,這話聽起來比較難聽,但是確實是反映了群眾的心聲。”高友東說。

他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站在成年人、社會的責任這一角度進行設計的,強調的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對未成年人來說,該法的意義主要在於明確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然而對未成年人應該承擔的義務隻字未提,建議法律修訂時對未成年人的義務進行必要的明確。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趙倩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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