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委託人原告王某通過中介公司與被告肖濤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兩萬訂金,之後被告未能還清銀行貸款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原告與被告多次交涉要求過戶房屋,或者退還訂金,被告均不予回應。於是,王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託專職律師處理此糾紛。
二、案情分析
律師接受委託後,經與當事人詳細溝通案情,在仔細研究案情、認真查閱案卷的基礎上,組成律師團隊為王某制定了維權方案。
原告證據有:1、房屋買賣合同;2、訂金收據;3、房屋抵押狀況登記。
房產專業律師評析: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房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於有效合同。
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支付了訂金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被告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房屋不能過戶,原被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要求雙方返還定金,符合法律規定。
三、判決結果
1、解除原被告的房屋買房合同;
2、被告五日內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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