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時評丨對流浪狗實施安樂死不能“一刀切”


東方時評丨對流浪狗實施安樂死不能“一刀切”


近日,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的《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養犬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引起熱議,徵求意見稿第十條指出,對下列犬隻可實施無痛安樂死:診斷患有絕症的犬隻;診斷患有危重傳染病晚期的犬隻;因難以治癒的創傷受苦且無治療價值的犬隻;屬烈性犬品種且具有較強攻擊性的犬隻;其他超過14天無人領養的犬隻。上述五類情形中,前四類情況人們相對容易接受,第五類則引發了不同意見(據10月26日《新華網》)。

不少人認為,對超過14天無人領養的犬隻實施安樂死時間過於倉促,應該適當延長。但綜合前四類來看,無論是患病還是健康的犬隻,只要超過14天無人領養,其實都是“死路一條”。看似帶有人文色彩的前四類規定,實際上是在“兜圈子”玩文字遊戲。

患有絕症的犬隻包括患有危重傳染病晚期的犬隻,以及屬烈性犬品種且具有較強攻擊性的犬隻,自然不易再讓其存活下去,對其實施安樂死無可非議。而對第三類犬隻實施安樂死就讓人很難理解,對因難以治癒的創傷受苦且無治療價值的犬隻實施安樂死,本不是問題,但問題在於對輕微創傷很容易治癒且有治療價值的犬隻該如何處理?積極治療待傷痊癒後無人領養,如果同樣還是執行“死刑”,這樣的治療和規定又有何意義。

筆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只是規定超過14天無人領養的犬隻,但並沒有明確起始日期,如果按照正常理解,以犬隻被收容之日起計算,一般的傷病在14天之內很難痊癒,這也意味著傷病還未治癒就要面臨安樂死。實際上,深圳向社會公開的養犬管理徵求意見稿,對收容犬隻是否實施安樂死的條件就一項,那就是看是否有人領養,無人領養則必死無疑,也不可能在“臨刑”前還給收容的犬隻詳細體檢一番,甚至會“治好傷再處死”。

的確,我國已是狂犬病高發國,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量更位居世界前列,城市流浪犬的危害已成一大社會問題,需要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但也需看到的是,經濟發展和動保意識的提升,一方面帶來越來越多的家庭飼養寵物、關愛小動物;而另一方面大範圍的人員流動又造成很多寵物被棄養或走失。一部分居民被長期失範遛貓遛狗帶來的環境衛生甚至流浪貓狗帶來的傷害問題所困擾,迫切希望政府加強對飼養寵物的規範管理乃至對流浪貓狗滅而絕之;但也有很多關愛動物的居民群眾,希望政府出臺規定加強管理的同時,對無主的流浪寵物網開一面多些憐憫。

面對這樣的矛盾糾葛,政府在制定養犬管理規範的時候就應當慎之又慎,既要對飼養寵物予以規範,消除流浪犬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同時也要兼顧社會對小貓小狗最樸實的善良情感。在筆者看來,對流浪狗實施安樂死既不能“一刀切”,也不應設立期限,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也未必符合我們的民情。對於徵求意見稿第十條的前四類,人們並無異議,但對第五類無人領養的健康犬隻,筆者認為政府收容應當與民間愛心組織結合起來,用社會力量和政府投入共同為流浪寵物建立一個家。說到底,流浪寵物是主人造成,“罪惡”在寵物主身上,政府需要做的重點是加大對寵物主的處罰力度,提高棄養寵物的成本。如此,寵物有個家,自然也不會再流浪。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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