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之——成本法,您學會了嗎?

無論是已在工作崗位多年的、經驗老到的財務人員,還是剛踏入社會的經驗不足的小小會計人員,又或是正奔跑在財會考證路上的芸芸眾生,在遇到長期股權投資業務的時候都是一個感覺“腦殼暈、腦殼暈、我太難了”,為此小編以個人所學結合相關書籍資料整理幾篇關於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文章,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各位同行。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之——成本法,您學會了嗎?

此篇為處理之——成本法。

首先本文是基於財會〔2014〕14號印發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為準來闡述。先了解一下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概述。

長期股權投資的概述

1、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2、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方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情況除外。

3、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4、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成本法下會計和稅務的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七條規定: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根據上述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投資方持有的對子公司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投資方為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其合併財務報表的除外。長期股權準則要求投資方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主要目的是是為了避免在子公司實際宣告發放現金股利之前,母公司墊付資金髮放現金股利的情況,主要是解決原來權益法核算下投資收益不能足額收回導致超分配的問題。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主要涉及在投資時、持有期間和處置時,下面以案例來說明一下具體的相關處理。

投資時

1、2015 年1 月31日,甲公司向非關聯方A公司支付銀行存款800 萬元取得對乙公司60%的股權,相關手續於當日完成,並能夠對乙公司實施控制。

(1)取得投資這個環節,甲公司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2015年1月: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00000

貸:銀行存款 8000000

甲公司收購後能夠對乙公司實施控制,因此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2)所得稅上的投資成本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①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②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800萬元。

投資期間

2、2015年,實現淨利潤200萬元。

由於甲公司對此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因此,對於乙公司實現的淨利潤不做賬務處理。

3、2016 年3 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 萬元。甲公司在4月20日收到股利款。

(1)會計處理

2016年3 月15日:

借:應收股利 100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0

甲公司在4月20日收到股利款: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應收股利 100000

(2)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同時,參考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股利屬於免稅收入,並且應該在2016年3月確認收入實現。

4、2017年,乙公司發生巨大虧損,甲公司對此投資進行減值測試,預計可收回的金額為700萬元。

(1)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1000000

(2)所得稅處理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甲公司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100萬元在彙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增。

處置時

5、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將持有的乙公司股權以6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一個自然人丙,併入當日辦理了相關的過戶手續。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十七條規定,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1)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680000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1000000

投資收益 2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00000

(2)所得稅處理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和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同時,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在甲公司處置乙公司股權時,稅務處理方面可以扣除的成本是800萬元,產生的投資損失為120萬元,此損失可以在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甲公司此股權投資損失應留存以下證據材料備查: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即購買合同、支付價款的銀行回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股權變更登記資料;

(3)股權轉讓合同、收取價款的銀行回單;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申明;

(5)會計核算的相關憑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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