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何不能杜絕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呢?

在職教師課外補課收費的問題是個老話題。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就以教師〔2015〕5號印發了《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但是,時過四年,教師課外補課收費依然故我。顯然學校是不可能杜絕教師課外補課收費問題的。何也?

第一,校長不擔責。

教育部印發的《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中有兩個內容:一個是嚴禁中小學校有償補課。另一個是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

校長承擔的責任是"中小學校有償補課"。巜規定》中有三條講了校長承擔責任的內客:

一、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巜規定》中是這樣寫的:違反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很明顯,學校犯規了,處罰的是學校,學校是什麼呢?一個概念,一個名稱而已,如何處罰也規定的很明確,有具體的內容。

學校為何不能杜絕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呢?

那麼對涉事學校的校長如何處罰呢?巜規定》只是說要"追究學校領導責任",怎麼追究呢?撤職?停職?還是記過呢?籠而統之,不知究竟。也許只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明白,老百姓只是瞎猜。

教師犯規了,只處罰教師,而目怎麼處罰寫得很清楚,再不是籠而統之。至於涉事教師所在學校的校長,巜規定》並未提及,似乎與校長無關。

巜規定》中是這樣寫的:對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學校為何不能杜絕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呢?

很明確,教師犯規,校長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既然不擔責,校長樂的不理不睬,即使知道誰在補課收費,也裝作不曉得。校長心裡想:我在教師會議上讀了《規定》,也做了強調講活,誰不聽,被群眾舉報,被巡視逮住了,那是他倒毒,不關我任何事。

大家說,如此這般,何談杜絕呢?

第二,學校無權查。

巜規定》對誰查處,怎麼查也有說明:我部將把治理有償補課納入督導檢查的重點內容,定期開展專項督查。各省級教育部門要開展自查,將治理有償補課納入專項督導和責任督學掛牌督導。

這意思就是說督促檢查權在教育部。地方上的教育廳、教育局有自查權。

學校呢?什麼權都沒有。也就是說,明明知道某某老師在自個家收費補課,也無權到人家裡去查。

知道誰在有償補課,僅僅是知道而己,沒有證據,也是白知道。

如果要舉報的話,校長的顧慮實在太多了。反正不擔責,索性聽之任之。

大家說,如此這般,何談杜絕呢?

綜上所述,我們得出的結論是:

一、有償補課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學校組織的;一種是教師個人自行的。

二、對學校組織的補課行為,有明確處罰條款的處罰對象是學校這個概念,不涉及具體人。其實是對涉事學校全體教職工的處罰。對校長的處罰沒有明確的處罰內容,只是籠統地追究責任。

第三、對教師個人行為的有償補課處罰條款明確。但不會牽連到校長,也就是說校長不擔責。

第四、學校和校長沒有督查教師有償補課的權利。

所以,我們想讓學校出面杜絕教師有償補課,是不可能實現的。除非教育部重新出臺新的規定,把學校校長列為第一責任人,並有明確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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