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轉讓時主體是否合格,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礦產律師詳細說明

礦業權轉讓時主體是否合格,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礦產律師詳細說明

之前樹人礦產律師就礦業權流轉的問題通過兩期連載的形式向您介紹了礦產權的轉讓、出租、抵押、集成贈予及交換過程中的流程,今天樹人律師就礦產權轉讓的具體流程跟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礦業權轉讓是我國礦業權流入市場實現其財產價值的方式之一,即當前的礦業權主體在礦業權滿足一定條件後,將其依法轉讓給另一主體的行為,有出售、作價出資等轉讓方式。礦業權一方面要通過流轉充分發揮其市場價值,一方面要由國家強制力進行規範。

因此,礦業權的轉讓受到嚴格控制,體現在主體資質、轉讓條件與審批程序等方面。以下筆者將大致介紹礦業權的轉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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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批權限

礦業權轉讓必須依法批准,並履行相應程序。首先轉讓人和受讓人依法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再向轉讓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其次審批管理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批准後,方可轉讓,並辦理探礦權、採礦權變更登記。沒有經過有權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的,礦業權不發生流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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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權限一般情況下為“誰登記,誰審批”:根據1998年生效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國務院發證以外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

但由於我國採礦權是四級審批(縣、市、省、國家部委),2012年9月23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將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採礦權轉讓審批權由原來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下放調整為“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這樣就更加遵循了“誰登記,誰審批”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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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隨著國家逐步下放礦業權審批權限,也存在例外情況。比如說雲南省自然資源廳於2018年3月對部分礦業權審批權限進行調整。例如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下的鉛鋅礦採礦權,到期後延續的審批由省級下放至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就是延續後礦業權人持有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放的採礦許可證。但是如果後續擬轉讓該宗採礦權,將仍需到省級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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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礦業權轉讓公示

國土資源部於2011年12月31日發佈的《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已失效)規定,礦業權轉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鑑證和公示。也就是說,不論轉讓方和受讓方是通過交易機構協商議價,還是自行達成協議,都必須在礦業權交易鑑證下籤訂礦業權轉讓合同,然後由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鑑證文書。既然存在鑑證服務,則勢必要收取鑑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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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照協議約定的標的金額收取,如果礦業權價值較大,也要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2016年2月3日,國務院發佈《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取消了“礦業權轉讓鑑證”,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鑑證,明確提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發佈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並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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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礦業權交易規則》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規定,公示信息應當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同時發佈,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應當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轉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

2.項目名稱或者礦山名稱;

3.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

4.轉讓礦業權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

5.轉讓礦業權的礦區(勘查區)地理位置、座標、採礦權的開採標高、面積、勘查成果情況、資源儲量情況;

6.轉讓價格、轉讓方式;

7.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8.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三、受讓人資格

1、探礦權

非油氣探礦權的受讓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油氣探礦權的受讓人原則上應當是營利法人。此外,受讓人的資金能力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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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礦權

採礦權受讓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且在2年內未被吊銷過採礦許可證。

除上述資質要求外,還要注意我國對外商准入的限制。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限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而我國禁止外商投資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採,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及選礦。

四、轉讓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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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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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轉讓採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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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報材料

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具體地方情況以各地為準。筆者查詢相關資料後,在此列舉自然資源部礦業權轉讓申報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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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礦權轉讓申報材料

各地申報材料略為不同,參照自然資源部《探礦權變更登記(非汽油類)服務指南》,自然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轉讓審批所需材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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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礦權轉讓申報材料

各地申報材料略為不同,參照自然資源部《採礦權轉讓(變更)登記(非汽油類)服務指南》,自然資源部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採礦權轉讓審批所需材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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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批和生效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批准轉讓的,礦業權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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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陳允鬥與寬甸滿族自治縣虎山鎮老邊牆村民委員會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件字號】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81號

【核心觀點】未經批准的礦業權轉讓合同屬於已合法成立,但尚未生效,該合同條款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也不產生違約責任;合同雖未生效,但約定報批條款仍有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據此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報批義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客觀條件允許的,對其請求應予支持;繼續報批缺乏客觀條件的,依法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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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胥寶增與趙衛明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件字號】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039號

【核心觀點】採礦權轉讓合同未經批准的,合同成立未生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審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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