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增值稅新規,10月1日起服務業的企業個體戶又可以少交稅了

最近,財政部發布了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其中明確說明了,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從以前的抵減比例10%提高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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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生活服務業增值稅抵減15%,處於服務業的教育,醫療,餐飲。旅遊等等企業或個體戶又可以少交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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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政思維導圖裡可以看到,政策從2019年10月1日開始適用,新政所包含的行業也能看個大概,接下來由愛爾信網校詳細給你介紹,新政的政策內容,所包含的行業,對什麼人影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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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一)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政策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 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

(四)哪些納稅人適用政策: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本政策從201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指稅款所屬期是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報時,10月份的增值稅才可享受,10月申報是2019年9月份的增值稅,不能享受。

例子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符合抵減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9月份勾選認證,進項稅額10萬元,10月份申報9月份稅的時候,只能抵扣11萬(只能加計抵減10%);如果上述專票2019年10月份勾選認證(前提是專票不能超過360天),11月份申報就可抵扣11.5萬(可加計抵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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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的基數: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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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於提供生活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15%計算加計抵減額。如2019年10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產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即使取得餐費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5.在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9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於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5%計算加計抵減額。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7.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餘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

8.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前納稅人註銷,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餘,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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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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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體育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遊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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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並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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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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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遊娛樂服務。

旅遊娛樂服務,包括旅遊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遊服務,是指根據旅遊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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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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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飲住宿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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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髮、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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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生活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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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的理解

1.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按照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生活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後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生活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在計算銷售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生活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3.在計算生活服務銷售佔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提醒: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應作為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參與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的比重。如果某企業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出所屬期2018年10月的銷售額100萬,企業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的100萬應作為申報查補(評估)稅款當月的銷售額參與生活服務銷售額的計算。

4.在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佔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如:A公司是2018年9月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4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佔比。

5.在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佔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6.“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於或者正好等於50%的納稅人,不屬於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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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期間

1.對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後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在2019年10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10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11月銷售額為零,12月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10月-12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生活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佔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1月設立,但其10月、12月均無銷售額,其11月生活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10-12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生活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3.A企業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生活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計算2020年生活服務銷售額佔比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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