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地補償標準調高34.37% 今年11月1日起執行

湖北省政府日前印發《關於公佈實施湖北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調高我省徵收集體土地的綜合補償標準,平均標準由現行的每畝32990元,調整到每畝44330元,每畝提高11340元,漲幅34.37%。新標準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徵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

省自然資源廳耕地保護監督處處長焦陽介紹,這是湖北省對徵地補償標準第5次進行調整,調整後,湖北省徵地補償平均標準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2018年8月,湖北省啟動新一輪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指標、物價指數、周邊省份調整幅度等因素,經縣(市、區)初步調整、市(州)內部審查平衡、省級審查平衡以及廣泛聽證論證等,編制新一輪《湖北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明確各縣(市、區)的徵地區片級別、價格及區域範圍。據介紹,各市州徵地補償平均標準在3.54—7.40萬元/畝之間,最高為武漢市,最低為神農架林區。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內容,其中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為了更多地向被徵地農民傾斜,參照外省的做法,湖北省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比例按4∶6執行。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此次調整,規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區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並於新標準公佈後3個月內完成。

新標準從保護耕地紅線、強化耕地保護意識角度,要求對經批准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情況,徵地補償按所在縣(市、區)最高標準執行。

為搞好新舊標準銜接,要求新標準實施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准,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新標準實施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准,但市、縣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標準執行。

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可參照執行。(記者周壽江、通訊員操勝利、胡誌喜)

鏈接

強化耕地保護意識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

——湖北省第5次調整徵地補償標準政策解讀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狀況,省政府日前印發《湖北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這是湖北省第5次調整徵地補償標準。新標準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徵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

此次調整的依據及意義是什麼?10月28日,湖北日報全媒記者採訪了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處室負責人。

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

原則上每兩至三年調整一次

省自然資源廳耕地保護監督處處長焦陽說,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各地應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補償標準原則上每2—3年更新調整一次。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3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此次調整,對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徵地服務與管理,促進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節約集約用地,嚴守耕地保護紅線,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原則上調高不調低

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焦陽介紹,湖北省此次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原則主要有4條——

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原則。調整標準要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科學性和客觀性原則。在深入調查和科學測算基礎上,按照同地同價要求,合理確定市、縣以及不同級別徵地補償標準的差異,保持省域內徵地補償標準的總體平衡。

程序合法性原則。調整成果充分徵求社會各界和基層群眾意見,嚴格履行聽證、審批、公佈及實施程序。

調整標準合理性原則。調整標準綜合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可承受力以及農民生產和生活實際需要,徵地補償標準原則上調高不調低。

不再製定統一年產值標準

劃分區片並測算徵地綜合補償標準

湖北省此次調整,採用僅制定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再保留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方式,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兩部分,不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並測算的徵地綜合補償標準。

焦陽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綜合考慮,僅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徵地補償標準的必然趨勢,湖北省已具備全域實行區片綜合地價的條件,因此不再製定統一年產值標準。記者周壽江通訊員操勝利胡誌喜陶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