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住建廳加強建築領域 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

今年以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和關於深化平安寧夏建設的相關要求,在自治區人大的監督、指導下,大力推進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取得積極成效。我們開展的主要工作有:

完善機制,創新工作方式。一是加強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現農民工工資線上支付監管。制定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做好全區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工作的補充通知》,截至目前,全區已有194672名農民工錄入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已核查在建項目465個,其中在《補充通知》要求範圍內的項目383個,已安裝“面部識別”設備的項目168個,正在安裝的77個,未安裝的138個;人臉識別考勤數據已完成與自治區監管系統對接的項目128個;已完成銀行卡代發工資數據與考勤數據同步上傳且已實現工資在自治區系統內代發的項目50個,累計發放工資2115萬元。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黃河銀行、石嘴山銀行、寧夏銀行與我廳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完成對接,實現了農民工工資線上支付監管。二是嚴格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ㄑ自治區2019年督查檢查考核工作計劃的通知》要求,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總工會等部門,通過明察暗訪、走訪農民工、詢問項目(企業)管理人員等方式,隨機抽查了94個在建工程項目。對57個未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企業,進行了誠信分扣除。三是開展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工作。聯合人社廳、金融局、保監會印發《關於在全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工作的通知》,可以為企業盤活400億現金,減輕企業資金壓力,更好保障了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當施工承包人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勞動爭議仲裁或法院裁決,由出具保證的保險公司、銀行、擔保公司承擔代償責任,並於五個工作日之內將農民工工資打入指定賬戶,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專項整治,嚴查突出問題。一是紮實開展建築業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印發建築業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部署,嚴厲打擊行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整治行業亂象,嚴格實行個人“記分”和“人臉識別”考勤制度,重點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整治。強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制度,嚴格執行春季復工“五個一律”要求,重點落實農民工實名制錄入制度,建立了專項整治矛盾問題“回頭看”臺賬,全面摸底,落實工程進度款措施,要求施工企業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春季開復工以來,全區共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789份,下發停工整改通知書272份,處罰違法違規項目55項,罰款金額85.62萬元,對104家企業記錄誠信體系不良記錄,對106名企業關鍵崗位管理人員進行違規行為記分處理。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項目排查中,對存在質量問題的項目簽發整改通知書47份、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二是大力開展清欠工作。拖欠工資農民工人數和金額同比分別下降50.6%和47.84%,因欠薪引發的信訪事項批次和人數連續三年大幅下降,堅持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原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責任人,施工企業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原則,督促總承包企業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將欠薪群體性上訪和生產安全事故一併按照失信懲戒最高等級進行扣分處理,直至限制參加招投標活動。對存在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建築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責任單位將,作為典型案例全區通報,並在相關網站、新聞媒體上曝光,收到較好的效果。四是嚴格懲處,建立長效機制,嚴格落實“建設工程項目資金到位率低於70%不得進行招投標、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的規定,管住源頭。加強過程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支付工程款,凡工程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位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建立工程項目公示制度,對項目審批、建設、監管的全部環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規範項目建設行為。推行“制度+科技+管理”信息化模式,在寧夏建築市場誠信信息與監管平臺開設專門端口,要求企業及時錄入用工信息,對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加大對施工企業和執業人員的誠信管理。嚴格監督企業依法履行社會責任,信守承諾,不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工程,減少欠薪行為發生。

加大力度,打擊違法行為。嚴格執行《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相關部門規範性文件,對應招標未招標或採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的項目主體,由工程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從重從嚴處罰。對認定圍標串標行為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實施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和失信懲戒,三年內不予受理涉事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對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項目,不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尤其是將工程發包給個人和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勞務再分包等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上限進行處罰,有力整頓和規範了建築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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