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入河排污口将“浮出水面”分类管理

本报记者 李艳洁 北京报道

想要继续偷偷将污水排放到大海、河流,指望大自然帮企业处理污染,是不可能了。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副司长霍传林在10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生态环境部正在起草入海排污口管理规定和入海排污口备案实施细则。

今年年初,渤海入海排污口和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启动。

在2018年机构改革之前,水利部与海洋、渔业等部门先后组织过入河、入海排污口调查工作。机构改革之后,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划入生态环境部职能范围内。本次专项行动是机构改革之后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

加快完善入海排污口名录

霍传林表示,陆域(区域、海域)环境保护设施要与海洋环境质量要求相衔接,以实现污染物入海监管方面的以海定陆。“在这方面,我们强化了陆海污染的联防联控,特别是强化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从陆上抓起的基本思路,在渤海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劣V类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整治的专项行动,管好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两道‘闸口’,初步实现了陆海统筹、河海联治。”

在本次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方面,“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了三省一市13个沿海城市(区)一级和二级排查,正在进行三级排查。”霍传林介绍,目前我们正在对排污口分布的“热点区域”进行查缺补漏、精准识别,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入海排污口名录,真正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目标。可以说取得了成效,初步摸清了底数,掌握了状况、规律和特点,形成了一套排查工作的程序方法。

霍传林表示,下一步在攻坚排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排污口分类命名并健全台账,进一步落实排污口整治“交办给政府、落实到湾(河)长”,逐级压实地方政府排污口监管责任。另一方面,总结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工作经验,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体系,出台监管办法,明确备案程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对入海排污口全过程、规范化、精细化的动态管理。

对于正在起草的入海排污口管理规定和入海排污口备案实施细则,霍传林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规定和细则遵循的一贯原则是分类管理。

霍传林表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排污口的底数不清,这导致无法进行分类。“在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档案,根据底数来分类,对工业型排污口、雨污合流型排污口、市政管网型排污口等不同的类别分别建立档案,对不同种类的排污口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出现超标排放,雨污合流型的就要改成分流、泄洪口不能混杂污水排放。每个排污口都要有说明和分类、治理方案,交给地方政府治理。”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今年5月,广东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率先出台了《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备案制度(试行)》。7月,广东省东莞市发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一类海水水质要求的海域,以及入海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划要求时,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入海排污口。

目前,国家层面的入海排污口管理规定和入海排污口备案实施细则还在起草阶段。霍传林介绍,生态环境部同时也在指导浙江、广西等地制订排污口备案细则和指南,督促其他沿海省(区、市)加快排污口排查整治。

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年底完成

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表示,以往排污口分散在几个部门管理,原环保部门管的是排污单位,企业厂区边界的排污口比较清楚,但出了厂界后,污水具体怎么走不太关心;水利部门管入河排污口,对“到底谁在排”不太清楚。尤其是对于很多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往往责任不清,甚至存在浑水摸鱼现象。

在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面,“根据《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9月开展第一批长江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工作,对江苏、浙江、重庆、贵州和云南等5省市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排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第一批排查工作实地排查沿江岸线7000公里,包括入江河沟986条、江(湖)心洲103座、沿江工业园区79个,以及各类沿江城镇村庄、港口码头、滩涂湿地、农田渔业等,初步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

刘友宾介绍,按照计划,2019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将分三批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工作。第二批排查工作预计11月开展,涉及上海、湖北、安徽等3省份,合计岸线长度约8000公里;第三批排查工作预计12月开展,涉及江西、湖南、四川等3省份,合计岸线长度约9000公里。

“排查工作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原则,在无人机航测的基础上,又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确保将所有入河排污口查清楚、数明白。”刘友宾介绍。

对于长江入河排污口,《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全面查清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整治措施。“排查工作全部完成后,将全面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情况,为下一步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和有效治理,加快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体系奠定基础。”刘友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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