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拒賠,很多時候都是如實告知惹的禍

今天主要講的是關於購買保險時“如實告知”

的部分,很多消費者都會有疑問,“我該告知什麼東西,不該告知什麼東西,該怎麼告知,能不能不進行告知....”今天這篇文章就是來解決關於“如實告知”你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如果你感興趣的話,就接著看下去吧~

保險公司拒賠,很多時候都是如實告知惹的禍

什麼是“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Disclosure”是保險法律的一項重要的原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將該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告知,換句話說,投保人的陳述必須全面、客觀、真實、不能故意隱瞞或者拒不回答,更不能通過編造作假的手段來欺騙保險人。“如實告知”的法律理論依據是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也是投保人的法律義務。

現今,世界上的保險關於“如實告知”的範圍的具體形式有兩種:無限告知原則和詢問告知原則,我在這裡也先解釋一下這兩種原則吧~

1.無限告知原則:什麼都要告訴,舉一個例子吧,在香港購買重疾險就是採用無限告知的原則,那麼在投保的時候,投保人需要將投保前的所有門診、體檢、手術中的所有非正常指標都告知保險公司,不管保險公司有沒有問到,都需要向保險公司進行告知。

2.詢問告知原則:問什麼答什麼,此時投保人只需要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就可以了,比如保險公司提問有沒有高血壓時,回答有或者沒有,而對於保險公司沒有提問的內容就不需要進行告知。

關於我國的“如實告知”的原則,我國《保險法》第16條【如實告知義務】中明確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所以,我國大部分的保險都是採用“詢問告知原則”,一般健康險、壽險都是詢問告知原則,但是也是存在例外的,我國《海商法》對海上保險傾向於無限告知原則。(關於海上保險,《海商法》作為特別法,優於《保險法》)

“如實告知”內容是什麼?

其實很多消費者都知道”如實告知“的重要性,但是都非常好奇,該“如實告知”些什麼?是把出生開始發生的所有事兒都拉著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說上個三天三夜嗎?當時不是這樣的。因為我國“如實告知”的原則是:詢問告知原則,也就是面對保險公司的問題,如實的誠實的毫無保留的告知,換句話說就是:保險公司問什麼就回答什麼,沒有問的不需要回答。

一般來說我們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會面臨兩種比較常見的告知:職業告知、健康告知。我也來分別講一下吧。

1.職業告知:不同的職業面臨的風險肯定是不一樣的,整體坐在辦公室的文員和整體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的司機可能面臨的風險肯定是不一樣的,出險的概率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對職業有所詢問,保監會對職業也有一個歸類,分為1-7類(如下圖),一般市面上的大多數保險產品都是1-4類職業都是可以參保的,也有一些產品可以1-6類職業承保,比如康惠保(旗艦版)重疾險就是1-6類職業可以正常參保。

保險公司拒賠,很多時候都是如實告知惹的禍

2.健康告知:對於健康告知的部分,健康險尤其是在乎,一般保險公司會採用問卷的形式詢問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投保人需要回答問卷,必要時還需要提高就診記錄、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來證明自己的健康狀況。一般來說壽險的健康告知要求比重疾險、百萬醫療險要低,我這裡舉例一款壽險產品,擎天柱3號標準版的健康告知的部分(如下圖),根據下圖可以看出擎天柱3號的健康告知部分比較友好只有3條,對於具體的疾病也有羅列,所以投保人只需要回答羅列出來的具體疾病就可以了,對於沒有羅列的疾病不需要進行告知。

保險公司拒賠,很多時候都是如實告知惹的禍

總的來說:“如實告知”其實並不複雜,只要記住:問什麼答什麼,沒有問就不需要回答,還有就是誠信原則,這一點真的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說實話,一定不要杜撰或者說謊。此外,還需要特別注意問詢的時間史,我舉個例子,也許會問被保人過去是否長期服藥超過1個月?對於這個問題,如果你僅僅連續服藥了半個月,那是沒有必要告知的。

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的後果?

有些人會問如果我沒有“如實告知”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會不會被抓起來,我這裡也可以回答你,到不至於被抓起來,但是我國的《保險法》中也明確了可能會有兩種結果:理賠時被保險公司拒賠、合同可能被解除。

1.理賠時被保險公司拒賠。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賠付,舉個例子,大家可能會經常聽說某某保險公司拒賠了,究其原因其實最多的就是投保人在健康告知過程中沒有如實告知而進行帶病投保,過了一段時間之後,疾病真實發生了,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此時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懷疑投保人惡意騙保而拒絕賠付,這也是保險公司合法而正當的權利。

2.合同可能被解除。除了申請賠付時無法得到賠償之外,由於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能夠有權認為由於一方違約,簽訂合同的基礎被破壞,能夠有權申請合同解除。當然法律有規定“未告知的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條件,我也可以舉個例子,比如某人A購買了意外險,他沒有進行如實的職業告知,他本來是高空工作者,為了能夠正常購買意外險謊報自己是農民,過了一段時間因為意外出險了,保險公司不僅可以拒絕賠付,還擁有合同解除權。

“如實告知”後可能會面臨的結果?

在投保人“如實告知”了之後,可能會有各種問題,而導致無法快速的購買保險,但是還是會有兩種途徑:智能核保、人工核保。對於智能核保真的是比較方便了,在這裡也只能感嘆科技的飛速發展,讓一切都方便了起來。而人工核保還是需要去到保險公司或者郵寄材料給保險公司,通過專業的核保員進行核保。這裡想說一點關於智能核保的優勢,就是不需要輸入身份證就算沒有通過,也不會被記錄在案,影響之後購買別的保險,而且還可以多試幾家的產品,選擇比較寬鬆的產品進行投保。

一般來說智能核保或者人工核保之後會有以下的五種可能的結果:

1.正常投保:就是你所得的疾病對於買保險沒有影響,你可以正常的進行投保。(例:乳腺增生達爾文1號在智能核保後可正常投保)

2.加錢投保:就是你所得的疾病可能會影響到保險的賠付,使得保險公司承擔了較多的風險,但你此時依然可以買保險,只是需要多交一點費用。(例:乙肝病毒攜帶者,未診斷為乙型肝炎,肝功能參數不超過正常值上限的1.5倍,哆啦A保可加費投保)

3.延期投保: 就是你所患的病,風險未知,具體原因也不明朗,此時保險公司出於規避風險的考慮,會選擇讓您延期投保,等待身體狀況的變化,再進行核保。(例:查體竇性心動過緩,由於無法獲知竇緩的具體原因,因此投保時會予以延期。一般延期至診斷明確)

4.責任除外: 此時你還是能夠購買保險,只是保險公司需要您簽署若發生已知相關疾病的相關疾病,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付(例:乳腺結節有半年體檢報告且符合參數,康惠保可除外承保)

5.拒絕投保:你此時的身體狀況比較不適合購買保險(例:高血壓高壓超過150,低壓超過100,一般重疾險都會拒絕投保,此時可以考慮防癌險)

有人提出了一個問題:“我當時買保險的時候,對這件事我沒想起來,我後面突然想到了,那我該怎麼辦?我也不是故意的,當時就是正好沒想到,這該怎麼辦呢?

針對這個問題,我建議消費者在突然意識到之後儘快的跟保險公司溝通,進行補充告知,若保險公司覺得這件事對該保險無妨,還是可以繼續享有保障的,若有關係保險公司也會給出處理的方式,或加費承保,或責任除外,或拒保。

又有些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做過一些功課,瞭解到“不可抗辯條款”,就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是不是我只需要拖過兩年,就算我沒有如實告知,兩年之後發生理賠保險公司也必須會理賠呢?”在這裡我也可以進行一個回答,根據我國的《保險法》第16條【不可抗辯條款】明確的寫著: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健康情況,否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出險,應當理賠。講一句實話,不可抗辯條款的主要作用是約束保險公司的,換句話說,確實是對消費者比較友好的,但是合約的有效性還是必須建立在誠信的原則基礎之上,若有騙保之嫌疑,保險公司還是會拒賠。

最後在跟大家分享一個案例,王某某在09年投保了重疾險,4年後的2013年發起了“終末期腎病”的理賠申請,但是保險公司發現早在09年王某某投保之前就已經確診了“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期”,所以保險公司拒賠了,王某某把該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是最後法院宣判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可抗辯條款也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的,所以在“如實告知”的部分,一定要誠信。

保險公司拒賠,很多時候都是如實告知惹的禍

總之:在保險圈中流傳著這樣一句話,我覺得作為今天的結尾還挺好:“在如實告知的時候誠誠實實,申請理賠的時候也能順順利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