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旗、國歌和國徽,
你瞭解多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為五星紅旗,長方形,紅色象徵革命,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象徵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大團結,星用黃色象徵紅色大地上呈現光明。
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3/10,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1/10,環拱於大星之右側,並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星的中心點,表達億萬人民心向偉大的中國共產黨,如眾星拱北辰。旗杆套為白色,以與旗面的紅色相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設計者是曾聯松,來自浙江瑞安。
《國旗法》是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升掛國旗的場合
升掛國旗的場合和時間,
也是有所區別的。
下列場合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3.外交部;
4.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不得使用國旗的場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國旗是十分常見的,但是我們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同時,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也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此外,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他關於國旗的小常識
1.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2.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3.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4.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5.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年9月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大會表決通過了《國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歌法》重點對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禮儀規範等作出規定,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唱國歌、愛國歌,同時規定侮辱國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國歌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此外,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在下列場合不得唱國歌
近年來國歌不時被隨意用於各種場合,對此,《國歌法》規定,不能在不適宜的場合演奏、使用、播放國歌,維護國歌尊嚴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為體現國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國歌不得:
(一)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
(二)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
(三)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同時為保證國歌的奏唱效果,國家將組織審定國歌標準演奏曲譜、錄製官方錄音版本,在中國人大網、中國政府網發佈,方便公民和組織下載使用。
侮辱國歌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責
《國歌法》明確了奏唱國歌時的禮儀,要求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如果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1950年6月1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同年9月20日,毛澤東 主席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佈主席令,予以公佈,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這些地方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三)私人慶弔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一)一百釐米;
(二)八十釐米;
(三)六十釐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
國旗、國歌和國徽代表著國家的尊嚴
是民族精神、愛國主義精神的集中體現
尊重愛護國旗、國歌和國徽
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
一起守護它們吧!
來源:綜合中國政府網、北京朝陽教育、法治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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