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無因管理受益人支付必要費用的範圍

檢索法條: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二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淺析無因管理受益人支付必要費用的範圍

適用分析:

單從《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理解,將受益人償還義務範圍限定為必要費用。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二條的理解,將受益人對管理人的損害賠償義務擴充進必要費用償還義務範圍內。這導致了受益人賠償損害義務泛化。只要管理人在事務管理過程中受到了人身或財產損失,都可以向受益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在實務中,這一“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甚至被擴大到包括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筆者認為,關於《民法總則》第121條“必要費用”應該從文義出發,可以認為其所規定的無因管理受益人的償還義務範圍被一般地限定為必要費用,且並不包括損害賠償在內,《民法通則適用意見》第132條對《民法通則》第93條必要費用規定作出的擴張解釋不能適用於此。

淺析無因管理受益人支付必要費用的範圍

理由有三:

(1)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即管理人的合理支出,包括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以及利息。管理人對於必要費用的支出不需要經過受益人的同意。

(2)此外,一般無因管理也有可能產生管理人受到損害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就管理人所受損害的來源進行區分:如果管理人對損害的產生具有過錯,包括重大過失和輕過失,那麼該損害應當由其自己承擔;如果管理人對損害的產生並無過錯,根據公平原則,受益人除應償還對管理人的必要費用之外,理應對管理人的損失承擔賠償義務。具體的承擔方式為在無因管理制度之外,通過總則的“民事責任”章第183條第2句的受益人法定補償義務進行解決。

(3)關於《民法總則》第183條第2句的適用似乎也更加合理。

首先,從第183條文義及立法理由來看,該條並不區分受害人(即救助者)對受益人有無保護義務。我國無因管理制度下,若管理人因事務管理行為而受到損害,管理人可以依據第121條向本人主張必要費用償還,同時也可依據第183條第2款主張損害的適當補償。

其次,第183條文義和立法理由未將保護行為限定為緊急情況下的保護,這可填補我國無因管理制度中受益人償還義務限於必要費用的缺陷,使本人在必要費用償還義務之外,又對管理人因救助行為而受到的損害負有適當補償義務。另外,緊急情況在無因管理制度中的規範意義可以分別通過《民法總則》第183條和第184條加以實現,因此我國無因管理制度中無需再對緊急情況進行專門規定。

淺析無因管理受益人支付必要費用的範圍

此外,第183條並未區分救助者所受損害的來源以及救助者自身的過失程度,實務中損害來源可能多樣,該條適用也應受到一定限制。損害來源的規範意義主要在於具體補償範圍的衡量和確定。當救助者對於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與有過失時,應當適當減輕受益人的法定補償義務,使其處於一個合理的範圍。

最後,第183條所規定的法定補償義務應當以個案為基礎,綜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受害人的損失、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受益人和受害人對於損害是否有過失、救助行為的最終效果、保險的賠付比例等。

相關案例:(2016)蘇06民終343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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