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有用嗎?

導讀:連鎖加盟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約定是否有效?加盟商違反加盟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加盟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有用嗎?

真實案例:

2011年1月6日,滿自公司作為甲方,武二郎作為乙方,雙方簽訂《滿自過橋米線特色餐飲特許經營合同》(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甲方特許乙方加盟餐廳地點位於梁山市麻涌××時代廣場××樓,經營期限為六年,即2011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該合同第九條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的保護9.1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一年內,乙方(包括其關聯企業、受其控制的實體等)及乙方特許經營餐廳內的主任級以上管理幹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他人經營與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業務。乙方違反前述約定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此外,乙方應另行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00元作為賠償金。該合同第十條第10.3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約定,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乙方應從乙方特許經營餐廳的建築物和其他設備、用品上消除甲方商標、商號等一切代表甲方的象徵;乙方不再享有滿自特許經營權,乙方應立即註銷乙方特許經營餐廳的名稱,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經營的餐廳或公司名稱上或生產銷售的產品上繼續使用與甲方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號,如乙方之行為有違本條款之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就其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017年3月24日雙方合同到期,武二郎與滿自公司未再續約,後武二郎以孫二孃名義在原址登記成立的梁山市麻涌滿自飲食店,經營項目仍是過橋米線,仍使用原店面裝潢。滿自公司發現後,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武二郎停止經營與滿自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中式快餐業務;二、武二郎向滿自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0元;三、武二郎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滿自公司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改編自(2017)粵19民終10344號 民事判決書

加盟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有用嗎?

案例解析:

法院認為,本案系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一、關於案涉《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的保護9.1條款是否有效。

特許經營資源中的非專利技術、非註冊商標等經營資源主要依靠合同加以保護,因此滿自公司以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保護條款對加盟方的主任級以上管理幹部的行為作出約束,且禁業期限為一年,業務範圍亦作出限定,該規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規定。且武二郎於2011年1月6日自願與滿自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在東莞市麻涌鎮南峰時代廣場經營加盟餐廳已達六年有餘,本案中武二郎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對於案涉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提出異議。因此,該條款應屬有效。

二、關於武二郎的行為是否違反了《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的保護9.1條款的約定。

武二郎在《特許經營合同》到期後,繼續對外經營案涉店鋪。雖然武二郎對店鋪招牌中的滿自進行了遮擋,店鋪內的裝潢、招牌及菜牌上也沒有顯示滿自的圖片或字樣。但武二郎作為被許可人,特許經營的範圍不單隻包括商標、商號、服務標識等,還包括滿自公司的經營技術資產、如餐廳裝飾風格、產品技術系統等經營管理體系,因此,武二郎的經營行為,仍未完全超出特許經營許可的範圍。在未與滿自公司續約的情況下,武二郎繼續經營與滿自公司相同的餐飲業務的行為,違反了《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的保護9.1條款的約定。因此,判令武二郎停止經營與滿自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中式快餐業務。

三、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

本案中,案涉《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競業禁止及商業秘密的保護9.1條中約定乙方違反前述約定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此外,乙方應另行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00元作為賠償金。雖然滿自公司將其訴請的違約金數額調低至100000元,但考慮到武二郎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限內均能如約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到期後的違約經營時間很短,且武二郎也採取了一定措施減輕給滿自公司造成損失,主觀過錯程度較低,一審法院認定武二郎應向滿自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元。武二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律師建議:

1、在商業特許經營(加盟)活動中,特許人(企業)作為知識產權、經營技術和管理體系的輸出方,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一般都經過了較長時間的開發、積累,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如果不對加盟商進行限制,那麼加盟商完全可以在合同存續期間或合同終止後,自營或以他人名義,開設與原合同業務相同的門店,這將會導致公司商業損失。因此,為避免損害特許人的利益,特許人有合理的理由對加盟商作出適當的限制,只要競業禁止規定不是過於苛刻和嚴厲,法律對此並沒有禁止,因此,特許人在加盟合同中要善於運用“競業限制”條款保護自身特許經營資源中的非專利技術、非註冊商標等經營資源。

2、作為加盟商,需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加盟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不能看到有利可圖就侵犯他人無形的商業資源,否則將會面臨法律的制裁,當然面對市面上只收加盟費不運營的“快招”公司,也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加盟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有用嗎?

律師簡介

律師簡介:陳慶律師,南京師範大學法律碩士,江蘇聯勤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加盟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刑事辯護等業務,長期擔任江蘇省金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金陵珍味坊餐飲、南京嗨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業法律顧問。曾就社會熱點問題接受南京電視臺十八頻道採訪。

座右銘: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商業特許經營法律服務方案:

一、識別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法律風險並提出對策;

二、起草、制定、修改商業特許經營法律文本;

三、協助處理連鎖加盟糾紛;

四、經營資源維護;

五、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