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裡的中國式陷阱

“直播帶貨”裡的中國式陷阱

“雙11”是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購物節。據各大電商平臺數據顯示,2018年“雙11”當天,全網最終銷售額達3143億元。這份巨大的消費紅利催生了一個新的職業——帶貨主播。他們通過視頻直播的方式與消費者對話,利用主播的個人魅力推廣產品,實現線上銷售。

但是,直播帶貨在刺激消費的同時,也暗藏不少銷售陷阱。最近一段時間,一起網紅主播“翻車”事件被頂上了微博熱搜:

一位名叫李佳琦的帶貨主播,憑藉獨特的推銷文案和幽默的性格被廣大女性消費者喜愛,曾號稱“5分鐘賣出15000支口紅”,一躍成為頭部網紅主播。但是,近日李佳琦在直播展示一款不粘鍋產品時卻慘遭“翻車事件”——原本號稱不粘的鍋,在李佳琦助理敲入一顆生雞蛋後,死死地和蛋液粘在一起,任憑李佳琦怎麼使勁鏟也沒能補救。“不粘鍋”成了“不!粘鍋”。

“直播帶貨”裡的中國式陷阱

“不粘鍋”粘鍋現場

網友不僅驚呼,就連頭部主播的帶貨質量尚且如此,其他主播想必更加堪憂。今年“雙11”預售季已經開啟,不如讓我們看看,這場直播帶貨的中國式陷阱中,究竟會有什麼秘密。

主播陷阱有幾多?

直播帶貨和一般電商銷售不同的是,直播的即時性完全刺激了人類最本能的購買慾,“衝動消費”在每個直播間裡被展現得淋漓盡致。常見的主播陷阱有銷售假貨、惡意刷單、虛假折扣以及售後空洞四種。

1. 銷售假貨

直播帶貨行業,主播的個人魅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展現在消費者面前的不再是冷冰冰的商品,而是舌燦蓮花的主播。他們憑藉個人魅力,與消費者建立起類似偶像與粉絲的關係,以粉絲的信任和喜愛為基礎,輕而易舉的實現賣貨變現。

而直播間不比經過工商登記和質量檢驗的實體店,光憑主播一張嘴,並不能保證產品的質量,直播售假早已屢見不鮮。據央視財經報道,曾有主播號稱“賭石”專家,在直播間佈景假造玉石毛料市場,線上售賣,後被警方當場抓獲。


“直播帶貨”裡的中國式陷阱

2. 惡意刷單

對惡意刷單或許大家已不陌生,商家利用消費者以主播、直播間人氣、銷售量、點贊數等評判商品質量,獲得購買安全感的心理,外包機構刷單,購買粉絲,不僅製造銷售假象,也製造主播和直播間人氣假象,甚至以限量促銷、銷售倒數的方式誘騙消費者激情下單。

3. 虛假折扣

虛假折扣常發生在購物節,商家節前一波漲幅再緊跟著一波降幅,成功製造虛假折扣,但這種方式也容易被識破,有固定消費者的商家現在已基本不會採用虛假折扣來刺激消費。

4. 售後空洞

主播直播帶貨是“下單一時爽,售後悔青腸”。大量主播甚至是明星藝人,只顧線上直播促進銷售,但是對商品下單後的物流、瑕疵等售後卻不聞不問,多少消費者發現問題之後投訴無門。

買到假貨誰負責?

直播售假似乎防不勝防,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今年11月1日發佈通知,“雙11”來臨之際將進一步加強網絡試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但如果真讓我們遇上售假,可以找誰負責?

1. 銷售者

一旦發現被騙,首先可以聯繫賠償的,就是商品的銷售者,也就是賣家。

首先,消費者可以產品質量問題為由,向經營者主張賠償。我國《侵權責任法》專設“產品責任”一章,嚴格規定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法律責任。也可以買賣合同關係為基礎,要求銷售者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

其次,消費者可以虛假廣告為由,向銷售者提出賠償。直播推廣作為宣傳新業態,實際是一種廣告行為。如今市面上常見兩類主播,第一類為自己銷售的產品進行直播推廣,其中佼佼者包括與李佳琦同為頭部網紅的張大奕。

這類為自營產品進行推廣的主播,不僅是廣告的發佈者,也同時是廣告主。根據我國2018年《廣告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否則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因在網紅減肥藥“藍胖子”中鑑定出精神管控藥品,警方已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對相關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直播帶貨”裡的中國式陷阱


2. 帶貨主播

除了前述類型以外,另一類是純粹接受推廣業務的主播,他們不是產品的經營者,並非廣告主,例如李佳琦,但即便如此,也依然會為直播售假而承擔法律責任。

2018年《廣告法》第56條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還仍然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除此之外,和銷售者一樣,發佈虛假廣告還可能面臨監管部門作出的,處廣告費三倍至十倍的罰款,無法計算廣告費用的甚至可能被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10月深圳警方公佈,跨國打假追逃第一案、售假網紅“美pi貓娘”回國自首,日入50萬的網紅大V,因推廣銷售冒牌韓國眼鏡而被批准逮捕。


“直播帶貨”裡的中國式陷阱

3. 網絡平臺

帶貨主播通常活躍在淘寶、京東,甚至是抖音、快手一類的網絡平臺,作為網紅主播的滋養地,網絡平臺應當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

我國《電子商務法》明確了“紅旗原則”與“避風港原則”,要求電商平臺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在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否則應當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主播有冤如何訴?

直播這種強即時性的廣告銷售方式,不僅容易讓消費者墮入陷阱,主播往往也會一失足成千古恨。

李佳琦直播“翻車”後,不粘鍋品牌方立即回應:產品質量沒有問題,李佳琦不會做飯,把這口大鍋扣在了李佳琦頭上。

我們不妨深入討論,如果消費者因為不粘鍋質量問題,以虛假廣告為由起訴李佳琦,作為帶貨主播的李佳琦是不是隻能認栽了呢?

根據我國《廣告法》第2條,李佳琦這一類帶貨主播,不僅接受委託,將直播間作為發佈廣告的平臺推廣商品,並且以自己名義或形象對商品作推薦、證明,因此可能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

而根據《廣告法》第56條的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受損的,本應由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的,消費者可要求其先行賠償。更甚的是,如果廣告發布者或者代言人,對該虛假廣告知情,或者應當知情,則不再是先行賠償,而是需要跟廣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見,如果主播被起訴,還是可以向廣告主追償。不過最為保險的,還是在帶貨之前做好商家信息調研、產品質量調研,並且與商家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一旦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主播被起訴或遭受損失的,均由品牌方承擔責任。

“直播帶貨”裡的中國式陷阱

直播帶貨不僅對消費者來說處處存在陷阱,對於帶貨主播,也是稍有不慎就可能身敗名裂的深淵。

但是,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業態,卻在爆炸性發展。根據淘榜單聯合淘寶直播發布的《2019年淘寶直播生態發展趨勢報告》,2018年直播平臺帶貨達千億,每月帶貨規模超過100萬的直播間達400餘,消費者每天可觀看直播內容超過15萬小時,用戶直播消費習慣正逐漸形成。

李佳琦事件給我們敲響的警鐘是,這場購物盛宴的參與方都應更加審慎,嚴格遵守各自的法律義務,誠實交易。網紅主播組建盡職的選品團隊,或許可為自己避免大量法律糾紛,而對於作為消費者的你,保持清醒才是“防摔”利器。

一週後的“雙11”必將又是一場破紀錄的銷售盛典,而你,又能躲過幾箇中國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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