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合同中“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通常在簽訂合同時,最後都有這麼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寫成“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究竟有什麼區別?

是需要同時“簽字+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可以說99.99%的當事人並不知道。

今天,給大家帶來最高院的兩份判決書中的裁判要點,看看“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由於這關係到你簽訂的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建議您仔細看完全文!

在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條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關於合同生效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時生效,即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生效。

1“簽字蓋章”並非是指“簽字”+“蓋章”

案例:

北京大有克拉斯傢俱商城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進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3)民申字第72號

該案再審申請人認為:《協議書》中“此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的約定,其生效條件是否是雙方的“簽字”和“蓋章”必須同時具備!

最高院認為:

根據一審期間司法鑑定結論,《協議書》上傢俱商城印章印文與工商檔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傢俱商城對該鑑定結論予以認可。《協議書》上蓋有傢俱商城真實的公章,雖無傢俱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傢俱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上雖只有機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機床公司的公章,但機床公司並不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

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真實有效並無不當,傢俱商城否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2“簽字、蓋章”是指“簽字”+“蓋章”

案例: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展銀行寧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號:(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

最高院認為:

關於該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

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

另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還款協議》內容看,其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負責人簽字欄目,在該協議中寧波分行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單位印章,而順風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由於順風公司未在《還款協議》上加蓋單位印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寧波分行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事實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還款協議》已生效,並依照該協議約定的數額判決順風公司返還貸款本金不妥,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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