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暗藏陷阱,住進“豆腐渣”房屋怎麼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根據上述規定,拆遷人遇到拆遷時,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交換。產權交易的選擇並不簡單。它不僅僅是換房子這麼簡單,在這其中有很多細節是您不知道的,稍微不慎就會掉進拆遷人為你挖的坑中去,接下來就讓律師來為您介紹一下相關法律,幫助您識別拆遷人的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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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協議要注意

律師一再提醒您,一旦協議簽署,如果沒有法定理由,只能按照協議執行。因此,簽署協議必須謹慎。別一想到要住在新房子裡就想太多。一定要心明眼亮。該協議上必須列明安置所的地點、樓層、面積、質量、交貨期、違約責任等。如果拆遷人本人不熟悉這一地區,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再次強調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聘請一名專業律師,以減少後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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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房地段選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在舊城區徵收個人住宅,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變更房屋產權,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附近地段的房屋。”

拆遷後,拆遷後居住在同一個地方是件好事,但實際上拆遷後很難進行原址拆遷。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只有被徵收人選擇搬遷舊城房產時,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建地段或者最近的地方提供房屋。許多。也就是說,其他情況的拆除仍可以在同一地點或附近重新安置。這不是必然的,需要與當時的拆遷政策相結合。因此,被拆遷人應當結合當時的法律規定和拆遷政策,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安置房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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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房質量問題

安置房的質量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我們的生活。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安置房方可用於居住。這也促使我們被拆遷,在入住安置房之前,我們必須知道安置房是否通過竣工驗收,是否通過驗收試驗。如果未進行竣工驗收試驗或竣工驗收試驗不合格,我們可以拒絕接收該房屋。入住安置房後,一旦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與拆遷人和開發商達成協議。協商不成的,必須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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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維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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