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擔保+履約擔保,構建最低價中標合理性基礎-工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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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法,即所有投標人中報價最低者中標的選擇機制。其本質功能是解決工程預算失控,保證業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價格而承包商向業主提供最為滿意的工程。從國際實踐來看,最低價中標法在應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價低質、“鬍子工程”等問題,但隨著配套保證措施的實施,這一方法仍然歷經百年而不衰。

其中,工程擔保機制是最低價中標法保證措施中的必要元素,具體而言,即由投保擔保和履約擔保組成“最低價中標”的合理性基礎。如美國聯邦政府在直接將合同授予最低標的中標原則下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前出具20%保額的投標擔保、在中標後出具合同額100%的履約擔保。與此對應,招標人必須接受最低價的投標人,否則需做出完備解釋:為何認為該投標人不可信,以及為何認為該定價是不合理定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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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能夠在“最低價中標”中發揮哪些作用?又如何發揮更大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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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擔保+履約擔保:

滿足最低價中標法要求

最低價中標,一要求投標價格最低,二要求完工建築能夠使業主滿意。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分別對應著這兩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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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擔保即由擔保人向業主保證工程項目投標人履行投標義務,包括中標後進行合同簽訂、提交後續擔保等義務。對於最低價中標法而言,投標擔保之所以將中標人不簽約納入擔保範圍,便是為了補償業主不能以最低價簽訂合同所產生的經濟損失。相應的,投標擔保通常以中標價和最終訂立合同的承包商的投標價間差價為賠付金額,或是採用以擔保金額為賠付金額的罰沒方式。

履約擔保即由擔保人向業主保證工程項目承包商履行建設合同義務,確保工程項目保質保量按期完工。對於最低價中標法而言,履約擔保將中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項義務納入擔保範圍,便是為了補償業主不能獲得滿意的工程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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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擔保+履約擔保:

堵住最低價中標法漏洞

投標擔保與履約擔保的執行,首先能夠確保最低價中標法順利實施,其次能夠矯正最低價中標法的實踐問題,規範市場競爭。

最低價中標法下中標價低於甚至遠低於成本價的問題頗為嚴重,而過低的報價為履約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埋下了伏筆:偷工減料、以此充好帶來了“低價低質”問題,有限的預算、過大的資金缺口帶來了不能按期完工的“鬍子工程”和無法完工的“半拉子工程”。長期以往,承包商之間的管理、成本、質量、信譽競爭則異化為編制預算能力的競爭、探聽標底能力的競爭乃至墊資施工的競爭,這對於建築市場競爭而言百害而無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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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低價中標中,遏制違約的基本原則是落實違約責任、提高違約成本。投標擔保與履約擔保便能夠確保“低價低質”、“鬍子工程”責任迴歸己身:工程擔保的追償機制、反擔保設置可以在補償業主後向承包商索賠,實則將違約風險轉回風險源。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的應用能夠改變承包商以不合理低價中標的結果:進則虧損,退則被罰——“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的不合理低價也能夠得到源頭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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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擔保+履約擔保:

從低保額到高保額

當然,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在滿足最低價中標法要求、堵住最低價中標法漏洞上的作用發揮,與保額呈現正相關關係:擔保金額決定了擔保責任的上限,也限制了擔保功能的實現。

相較美國等高保額地區,我國的2%投標保函較難促使承包商更加慎重地對待投標行為,構建合理最低評價中標的保障,10%履約保函也僅僅能夠發揮有限的違約規制作用。此外,高保額投標擔保所能起到的資格預審作用、高保額履約擔保所能起到的業主保護作用,在低保額的情況下也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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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監管部門已有意識地引導履約擔保向高保額髮展:9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建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對採用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後,9月30日住建部也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擬對採用合理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

另外,六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也刪除了此前徵求意見稿中“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規定,為投標擔保留下了提高保額的創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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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主和承包商的關係出發,利用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建立起彼此相對獨立又相互依賴的權、責、利作用機制,是完善最低價中標法的重要手段。與此同時,推動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市場化、鼓勵投標群體產權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綜合來看,最低價中標作用的發揮,以市場機制完善、風控措施到位、信用體系完備為前提。在推行最低價中標法的同時建立健全約束保障機制,從法律、技術、道德層面對招投標進行全面約束,方能保證其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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