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新規12月1日起施行,劍指惡意商標註冊囤積商標行為

11月7日,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商標註冊新規12月1日起施行,劍指惡意商標註冊囤積商標行為

“近年來,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中小微企業不斷湧現,越來越多的企業需要註冊商標,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品牌。隨著商標註冊程序優化、註冊週期縮短、註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註冊更為便捷,但是也出現了大量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建設。”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規劃發展處相關負責人解釋,這就是《規定》出臺的背景,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亮點:規制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等行為

據瞭解,《規定》的亮點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規範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三是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訴訟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

商標註冊新規12月1日起施行,劍指惡意商標註冊囤積商標行為

“《規定》將規制惡意註冊行為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商標代理機構。”該負責人表示,同時強調監管與引導相結合,將商標審查、管理流程內規制手段與信用記錄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結合,將政府部門積極引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形成嚴厲打擊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的長效機制。

提醒: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註冊行為可駁回

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有哪些?據介紹,《規定》第三條對這些行為進行了列舉,包括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基於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該商標,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以及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商標註冊新規12月1日起施行,劍指惡意商標註冊囤積商標行為

《規定》明確了申請商標註冊的要求,為審查和執法提供更為明確的依據。該負責人表示,如果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屬於違反這些規定情形的,可作出駁回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對已註冊的商標,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情形,商標註冊部門可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

同時提醒商標註冊人,如果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註冊部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服務:積極引導優化流程 提升商標註冊便利化水平

據悉,目前成都市在天府新區政務中心、青白江區政務中心分別設立了兩個商標受理窗口,可以受理商標註冊、續展、質權登記等25項業務申請。今年截至目前,共受理商標註冊申請12000餘件,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10件,企業融資14290萬元,為該市品牌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全市還設有商標諮詢服務窗口136個,隨著商標公共服務體愈趨完善,便利度進一步提升,助力全市營商環境建設進一步優化。

商標註冊新規12月1日起施行,劍指惡意商標註冊囤積商標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規範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進一步暢通商標申請渠道、優化商標註冊流程,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為申請人直接申請註冊商標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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